中国眼镜协会发布《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的公告
为了规范企业和行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的指示精神,协会秘书处起草了《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建议稿,经全体理事通讯审议,一致同意将《自律公约》建议稿转为表决稿提交全体会员单位通讯表决,截止到通讯表决截止日(5月31日)没有会员单位提出反对意见,一致通过《自律公约》表决稿。
根据全体会员通讯表决结果,现将《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向全行业发布,望业界同仁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会员单位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眼镜行业自律、保护眼镜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我国眼镜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良好道德风范;尊重科学、鼓励创新、促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所有眼镜生产、经营、验配企业和业界单位在眼镜产品的研发、生产、批发、销售、验配服务及相关的从业活动中,均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条款: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二、以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誉,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诚信经营)
三、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作诽谤、攻击同行及恶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维护行业社会形象。(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不剽窃他人专利、不冒用他人商标、不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努力提高自身技术开发能力。(保护知识产权)
五、不做虚假宣传,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不造假)
六、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七、严把产品进货关,不售卖、配装假冒伪劣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
第三章 公约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第四条 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单位是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均应承认本公约,自觉遵守并积极维护本公约。
第五条 非中国眼镜协会会员的眼镜业界单位,愿意承认并遵守本公约,向协会秘书处以文字形式申请备案后,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公约成员可随时退出公约。本公约成员退出公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行机构予以公布,中国眼镜协会会员若退出本公约,视同同时退出中国眼镜协会。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七条 本公约的执行机构为中国眼镜协会。执行机构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执行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执行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处理。
第五章 违反公约的惩处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不履行自律公约,或违反自律公约对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可实行以下惩处:内部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通报;会员除名;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都可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执行机构举报,执行机构应就对举报的行为作出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调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惩处意见由执行机构——中国眼镜协会秘书处提出,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眼镜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修改。经二个以上本公约成员提议、经中国眼镜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由中国眼镜协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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