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环保局长庇护排污不达标造纸厂

2013-09-09 来源:中国纸网

明知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过期,一位曾任环保分局局长的国家干部利用职权擅自出具违规证明,暗助企业骗取国家补助款,导致国家损失185万元,而这名分局局长还利用对排污企业监管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排污企业人员给予财物数万元……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徐州市环保局总量处原处长时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记者从泉山区检察院获悉,被告人时某在上诉期间内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

 

  骗领补偿款线索牵出环保局长

 

  2012年12月初,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瀆职侵权局获悉重要线索:

 

  曾任徐州市环保局九里分局局长的时某,为辖区内两家造纸厂虚开证明文件,致使造纸厂在被依法关停时骗领国家财政补偿185万元。由于涉案数额巨大,且牵涉重大民生项目,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展开初查。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如下情形:依据2010年4月徐州市政府出台的《关闭小焦化小造纸企业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涉案的原九里区红星造纸厂与美林造纸厂因年产值在5万吨以下被列入淘汰关闭名单。另据细则规定,被列入淘汰关闭名单的企,,如果属于经有关部门批准、证照齐全(排污许可証、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造纸企业,可按照每吨30万元的标准获得专项财政补偿。

 

  然而案情显示出两家造纸厂获得补偿时并不具有排污许可证。

 

  办案检察官查阅相关申报材料发现,两家造纸厂本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情形,却被同一张证明掩饰:

 

  “红星造纸厂(同样内容的另一单位为美林造纸厂)是经环保部门批准生产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2002年发放,有效期至2004年,之后市环保局因故在全市停发,该企业在没有拆除前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企业。”

 

  这张证明的出具人,正是时任徐州市环保局九里分局局长时某,时间签署於2010年8月4日。

 

  排污不达标造纸厂“死里逃生”

 

  引起办案人员思考的是,如果确因环保局原因导致两家企业被关闭时没有排污证,证明所述内容无可指责,但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办案人员从外围展开排查得到的信息却提供了这样的事实:2004年以来,徐州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一直正常发放,共有200余家企业自2012年以来办理或者更换新的排污许可证。

 

  “这两份证明存在问题。”泉山区检察院反渎局决定将两家造纸厂在2004年后为何没有继续申领排污许可瀆列为案情的重要突破点。于此,有针对性地排查工作展开了。

 

  经调查了解,江苏省环保厅曾在2005年前后下发过通知,对造纸企业实行“零排放”计划,具体要求是:对2008年之前未达标的造纸厂实行淘汰政策。而红星造纸厂和美林造纸厂恰恰属于2008年以前未达标的企业,本应在2008年以前就应该被淘汰关闭。

 

  2013年1月29日,办案检察官将时某传唤到案,时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时某坦白称:红星造纸厂与美林造纸厂确实本应在2008年以前就被淘汰。但在实际操作中,两家造纸企业正常缴纳排污费、表面没有排污口、无环境投诉,辖区环保部门一般都会允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结果,红星与美林造纸厂这两家本应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在区环保局“重点监控”中一直存活至案发。正由于这层关系,两家造纸厂负责人与时某关系熟络。

 

  2010年4月,徐州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对全市造纸企业展开排查,对不合格企业强行关闭。两家造纸厂眼见难以蒙混过关,却又不甘心就此关闭,经商议后他们想到找时某求助。

 

  2010年8月4日,两家造纸厂经理一同来到时某办公室,二人谈到各自厂子虽然没有排污证,但排污费一直按时缴纳,希望时某在这次整改中想想“办法”。

 

  时某知道在这个节骨眼上二人口中的“想想办法”是什麼意思,他决定帮这个“忙”。

 

  打定主意后,时某找来环保分局负责排污证管理的牛科长,让他给两位经理的情况写个说明。牛科长按照时某的布置,很快写出一份说明,但时某认为写得不好,亲自修改后打印出来,签字盖,,然后交给两位造纸厂经理。

 

  虚假证明助关闭企业获得补助

 

  办案检察官追踪案情发现,这两张証明与申报材料很快分别交到“两小企业”(小焦化、小造纸企业)“关闭小组”手上。

 

  据“关闭小组”有关人员介绍,从九里区环保分局出具的这两份证明看,两家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被停发是外部、全市性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企业一直处于重点监控之中,另从证明表述上看,两家造纸企业的排放是符合国家排放规定的。

 

  出于慎重,“关闭小组”成员将这两家造纸厂的相关材料送到徐州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咨询。2010年12月2日,徐州市环保局出具了一份说明:

 

  “红星造纸厂与美林造纸厂均为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建设投产,因生产规模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被市政府《徐州市关闭小焦化小造纸企业工作方案》列入关闭名单”。

 

  此处的“关闭名单”正是指本次关闭工作中依法应当进行补偿的关闭名单。

 

  对照两份证明,“关闭小组”成员经讨论后,认为两份证明材料起到了实际上替代这两家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作用。据此,依据补偿标准,再加上对于没有合法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可以补贴5万元的经费,关闭小组分别付给红星造纸厂、美林造纸厂135万元、60万元补贴。

 

  时某到案后,向办案检察官交代了在任职期间收受排污企业人员给予财物5万元财物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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