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应增列“食品最佳食用日期”
我国法学专家建议
最近,我国法学界人士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提出在食品标签上增列“食品最佳食用日期”,这引发我国食界、商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为此,笔者采访了提出此项建议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桂林。
多国已实施
“食品最佳食用日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收入不同的民众,对食品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收入较高的阶层希望吃到更新鲜、风味更好和营养价值高的食品;收入较低的群体希望吃到经济实惠、质量可靠有保证的食品。面对这种分化和细化的需求,食品经营厂商也想了很多办法,其中就有对“临期食品”进行打折处理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保障,这些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发达国家出台了法律、法规,提出“食品最佳食用日期”的新概念,并将其列入食品有关法规,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项内容。例如,新西兰规定,超市食品外包装上通常有“食用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标识。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超过最佳食用期必须打折销售。此外,俄罗斯、日本、韩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他事项。
但是以上规定中没有把“食品最佳食用日期”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无论是食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场都没有据此进行分类销售,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
“食品最佳食用日期”
符合多元化消费需求
高桂林表示,食品多元化需求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国。因此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加以完善,应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研究。
消费者通过实践知道新鲜的食品不仅风味好,而且营养价值也高,食品生产后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保持营养价值、新鲜度、美好的风味感,但是随着贮存时间的延长、贮存运输条件差,食品的新鲜度、营养价值下降,风味感也下降。食品安全法如果规定了“食品最佳食用日期”,就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食品消费,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的需要,这不仅有利于市场和管理的科学化,也对人民的健康带来益处。
此外,实施“最佳食用日期”也有利于政府对保质期食品的监管。2013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总局承担,但食药总局至今也未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办法。由于对保质期食品的监管没有明确法规,因此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确实存在困难。“食品最佳食用日期”概念内容列入《食品安全法》后,根据“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原则,食药部门就可以对保质期食品进行有效监管,对超过最佳食用日期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可以打折出售。
高桂林说,希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动人大常委会研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条款的修改完善,早日将“食品最佳食用日期”的内容列入《食品安全法》,早日实现我国食品生产、供应、流通、多元化的目标。
实施“食品最佳食用日期”
是一项系统工程
高桂林指出,更为重要的是,制订这个法规的同时,在原材料和生产管理、食品贮存、运输和市场营销管理上都要有强有力的措施。生产厂家要根据最佳食用期的要求,在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加工工艺、产品贮藏运输条件和市场管理方面制订一系列具体标准和规范。如原材料的选择应该尽量使用基地化生产的优良食材,在加工工艺上要尽量保留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各种活性物质;产品贮存运输要冷链化;市场销售要公开标识,“临期食品”“保质期食品”“保存期食品”分开陈列供应,应该有一定的价格差,“临期食品”应该打折销售,不能任意涂改标识上的任何内容,更不能通过涂改生产日期冒充“最佳食用日期”食品销售。凡是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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