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治乱细则:禁贴牌生产境外配方奶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治“乱”细则出台,婴幼儿配方乳粉自有品牌严禁委托他人生产
禁贴牌生产境外配方奶粉
据新京报消息,昨天,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该公告被视为对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治“乱”细则,国内现有约8800个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将展开“淘汰赛”。
禁用牛羊以外动物乳生产婴幼儿乳粉
《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国家食药总局摸底显示,我国现有约8800个婴幼儿乳粉品牌,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却远没有8800种之多。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那些没有生产条件、没有核心工艺,通过委托其他单位贴牌、分装生产的杂牌婴幼儿乳粉,将退出市场。
不得改变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形式
《公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明确,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同时,国家食药总局昨天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做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规定》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召回。《规定》还要求,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须建立制度,及时记录对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自主召回,或是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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