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06-15 来源:评选先进办公室
中轻联人[2007]133号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1号)精神,为了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现对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
1、按照《通知》规定,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国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地方各级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联社及在职职工,凡主营业务不属于轻工行业范畴的企事业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联社等组织机构中行政级别为厅局级的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有行政级别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评选出的企业单位先进个人(包括企业领导人),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评选出的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过程中,一线职工(包括从事基础工作岗位的科研、技术、管理、政工、后勤人员等)比例要占60%左右,领导干部不超过10%;女性和少数民族职工要有适当比例。
2000年以来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文明安全生产,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2、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6、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联社实力不断壮大,互助合作事业巩固发展;
7、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工作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绩效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工艺与操作管理、注重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成绩;
4、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企业发展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并作出突出成绩;
7、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
8、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9、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程序步骤
1、设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成员一般由省人事厅(局)、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和联社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由轻工行业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设置或独立设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请各地及时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以下单位是否成立相应机构,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评选工作需要确定。
2、制定本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细化名额分配方案,确定工作进度,切实抓好动员部署、初选提名、征求意见、审查公示等各个阶段评选工作的落实。
3、先进集体的产生程序: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组织机构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提出初选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
2)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有关部门沟通提名单位的情况,并由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意见;
3)征求提名单位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完成所在地审核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5)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轻工行业宣传媒体进行公示(5至7天);
6)完善报表和先进事迹材料,上报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省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8)在《消费日报》和中国轻工业信息网进行全国行业公示;
9)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名单并报人事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审定。
4、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产生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本省名额细化分配至各地、市、县,由当地组织有关轻工企、事业单位依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进行提名;
2)提名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5至7天);
3)所在地人事、轻工组织机构审核上报,如提名人选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其中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需由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4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组织机构汇总、审核提名人选,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有关部门沟通提名情况,其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意见;
5)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完善上报报表和先进事迹材料,报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7)在《消费日报》和中国轻工业信息网进行全国行业公示;
8)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名单并报人事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审定。
四、上报材料要求
1、上报的材料包括:
1)《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2)《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3)《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4)《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核意见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填报,以下简称《审核表》);
5)《关于XX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说明》,其中请说明推荐过程中有关民主程序的情况等;
6)先进集体随报表附3张5寸近期团队工作彩色照片,先进个人除报表粘贴外、另需附3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2、《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和《审核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
3、《审批表》、《审核表》中的姓名必须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1号)精神,为了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现对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
1、按照《通知》规定,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国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地方各级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联社及在职职工,凡主营业务不属于轻工行业范畴的企事业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联社等组织机构中行政级别为厅局级的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有行政级别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评选出的企业单位先进个人(包括企业领导人),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评选出的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过程中,一线职工(包括从事基础工作岗位的科研、技术、管理、政工、后勤人员等)比例要占60%左右,领导干部不超过10%;女性和少数民族职工要有适当比例。
2000年以来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文明安全生产,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2、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6、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联社实力不断壮大,互助合作事业巩固发展;
7、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工作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绩效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工艺与操作管理、注重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成绩;
4、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企业发展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并作出突出成绩;
7、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
8、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9、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程序步骤
1、设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成员一般由省人事厅(局)、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和联社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由轻工行业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设置或独立设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请各地及时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以下单位是否成立相应机构,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评选工作需要确定。
2、制定本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细化名额分配方案,确定工作进度,切实抓好动员部署、初选提名、征求意见、审查公示等各个阶段评选工作的落实。
3、先进集体的产生程序: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组织机构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提出初选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
2)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有关部门沟通提名单位的情况,并由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意见;
3)征求提名单位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完成所在地审核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5)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轻工行业宣传媒体进行公示(5至7天);
6)完善报表和先进事迹材料,上报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省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8)在《消费日报》和中国轻工业信息网进行全国行业公示;
9)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名单并报人事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审定。
4、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产生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本省名额细化分配至各地、市、县,由当地组织有关轻工企、事业单位依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进行提名;
2)提名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5至7天);
3)所在地人事、轻工组织机构审核上报,如提名人选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其中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需由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4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组织机构汇总、审核提名人选,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有关部门沟通提名情况,其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意见;
5)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完善上报报表和先进事迹材料,报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7)在《消费日报》和中国轻工业信息网进行全国行业公示;
8)全国轻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名单并报人事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审定。
四、上报材料要求
1、上报的材料包括:
1)《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2)《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3)《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4)《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核意见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填报,以下简称《审核表》);
5)《关于XX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说明》,其中请说明推荐过程中有关民主程序的情况等;
6)先进集体随报表附3张5寸近期团队工作彩色照片,先进个人除报表粘贴外、另需附3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2、《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和《审核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
3、《审批表》、《审核表》中的姓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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