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设人物奖、实行提名制——北京市科技奖励改革举措落地实施
8月2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北京市科委举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新闻发布会,市科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杨仁全介绍了《奖励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市科委、市司法局有关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市政府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这是《奖励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历经的第四次修改,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修改,在奖项设置、奖励等级、提名方式、评审机制等多个方面都有重大改革,进一步构建了导向明确、科学规范的科技奖励体系,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首善标准做好新时代首都科技工作的重要举措。
首次设立人物奖,加强人才激励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将由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六个奖种组成。其中,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是《奖励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首次设立的人物奖奖种。
在奖励范围上,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不超过40周岁的个人;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同本市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提升本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的外国人。
三个奖种分别聚焦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外籍人才,对增强科研工作者的获得感、责任感与使命感,突出科技奖励的人才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激励、凝聚创新人才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奖分设奖种,推进分类评价
项目奖将分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分别旨在奖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同时,根据新的《奖励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项目奖在奖种设置和奖励等级方面的调整,为科技奖励构建了更完善的分类评价体系,体现了我市重点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政策导向,并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实现了有效对接。
全面实行提名制,明确提名者义务
为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实行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的《奖励办法》改“推荐制”为“提名制”,首次将个人纳入提名者范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两院院士、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获奖人可作为提名者。新的《奖励办法》同时规定了提名者的义务:提名者应当符合提名规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
重构评审组织、完善评审监督程序
为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透明度,新的《奖励办法》对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也进行了完善,构建了包括奖励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监督体系,并明确了各委员会的职责。
为了提高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开放程度,人物奖在评审过程中参照国际惯例,引入同行评议环节,由同行专家给出评价意见,作为评审的参考。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奖项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新的《奖励办法》加大了公示力度,形式审查、初审和评审结果均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异议。
明确法律责任,筑牢科技奖励诚信基石
新的《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已授奖项目也将面临撤销奖励、追缴奖金的处罚,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按照规定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于组织奖励评审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奖励办法》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亮剑”,严惩学术不端,以诚信为基,以制度为石,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诚信管理和责任体系,旨在维护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新的《奖励办法》彰显了科技奖励的“首都范”,将为本市科技奖励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的作用,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服务和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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