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规标准看“电解质水”的那些事儿
近日,电解质水引发广泛关注。随着疫情政策的放开及感染新冠病毒人数的增加,市面上大量宣称“补充电解质”“含有电解质”的电解质水被一抢而空。但是,我国的“电解质水”这一品类起步较晚,长期以来,公众对该品类的认知程度较低。本文将对常见电解质水的分类、定义及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简单梳理分析,旨在让企业了解如何合规生产销售该类产品,以及为消费者真实了解电解质水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电解质水”的产品类别及要求
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的要求,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首先要明确市面上所谓电解质水的真实产品类别。
市面上常见宣称“补充电解质”“含有电解质”的电解质水的真实属性主要分为几大类:电解质饮料、运动饮料、固体饮料、运动营养食品等。除运动营养食品外,这里给出例子的其他类别均属于饮料类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而运动营养食品则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在监管和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以下将对几类产品的执行标准要求及定义进行介绍。
饮料类产品 饮料类产品应当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除此之外,饮料大类下,不同细分的产品类别也有自己的执行标准及要求。
饮料的定义:用一种或几种食用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也可称为饮品,如碳酸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等。
电解质饮料是企业最常选择的“电解质水”的产品类别。目前可以查询到的在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以下简称GB/T 10789)中的特殊用途饮料类目下有电解质饮料分类,指的是有一定能量并添加适量营养成分或其他特定成分,能为机体补充能量,或加速能量释放和吸收的制品。但电解质饮料并没有单独的产品标准。目前市面上的电解质饮料,基本上都是执行企业标准。因为不同企业标准间对产品的定义、特性等存在差异,易对消费者造成困扰和误解。因此,2022年5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文称,协会拟组织制定《电解质饮料》团体标准。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标准文本征求意见正式落地。
运动饮料也是常见的“可补充电解质”的饮料之一。目前市面上多数的运动饮料执行的标准为GB 15266-2009《运动饮料》,指的是营养素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根据运动饮料的定义可知,补充电解质也是运动饮料的功能之一,其中的理化指标规定了应当含有的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还要求了抗坏血酸、硫胺素及其衍生物、核黄素及其衍生物或可添加成分的含量。且根据GB/T 10789的分类,运动饮料也属于特殊用途饮料类。其标签标识除了需要符合GB 7718、GB 13432等相关规定外,还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固体饮料也是企业常选择的一种产品类别,在固体饮料的分类中包含了特殊用途固体饮料,该分类下就包含了运动固体饮料和电解质固体饮料。在标签标识要求上,除了GB 7718的要求,还要求了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式。
除以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外,无论是运动固体饮料还是电解质固体饮料均属于特殊用途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将其定义为通过调整饮料中营养成分的种类及其含量,或加入具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应人体需要的固体饮料,如运动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能量固体饮料、电解质固体饮料等。根据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的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特殊用途固体饮料,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该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并且为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应当遵循的标准为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以下简称GB 24154)
GB 24154对于钠、钾、镁、钙、维生素B6、维生素C等维生素矿物质营养素的种类和含量进行了要求。其标签标示应当遵循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以下简称GB 13432)的规定。且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运动营养食品和上面提到的运动饮料并非同一类别的食品。运动饮料为普通食品,执行标准为GB 15266-2009《运动饮料》;而运动营养食品的执行标准为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其定义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产品要求、宣称要求均有不同,企业在销售这两类产品时应当在标签上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清楚产品的真实属性,宣传时注意不要将两类产品混为一谈,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消费者在选购时应当看好相应的产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购。
电解质水的营养成分宣称要求
市面上常见的电解质水中除了“补充电解质”“含电解质”以外,还会对某些营养成分进行单独宣称,主要包括对营养素(钠、钾、镁、锌、维生素C、维生素B6、维生素E、膳食纤维),能量物质(白砂糖、葡萄糖、果糖、食用盐)等,那对这些营养成分进行宣称的规定是什么呢?对于运动营养食品,根据GB 13432的要求,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饮料类产品,当符合GB28050的要求时可以进行营养声称,其中包括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还可以进行功能声称。但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电解质水广告及标签的宣称要求
饮料类的电解质水属于普通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类的电解质水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对于标签和广告中的宣称在相应的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告法、GB 7718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明确的要求。
重点要求如下: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普通食品的标签上不得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标签上不应出现任何疾病名称或医药相关专业词汇和语句。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除以上要求外,许多产品选择在电商平台销售,无论是直播带货的形式,产品详情页的形式,或是以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宣传都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大电商的要求。例如:《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
最后,也提示广大的消费者,电解质应当科学的补充。在中国营养学会饮水与健康分会、中国医师协会消化医师分会等6大专业机构联合发布的《电解质平衡与健康联合提示》中对补充电解质给出了相应的指导。
1. 长时间或高强度身体活动,或高温环境作业时机体主要通过大量排汗散热来调节体温,随着汗液的大量蒸发会出现水分和电解质的流失。应当适量补充电解质,维持体内电解质的平衡。
2. 发热、呕吐、腹泻等可能引起电解质紊乱,可以补充电解质来保持身体的电解质平衡。
3. 某些疾病情况下,如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慢性心力衰竭、内分泌疾病等相关疾病,补充电解质需要在医生评估和指导下合理纠正电解质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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