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行业价格垄断须综合整治
近日,发改委对部分眼镜生产企业开出了罚单,目的是遏制眼镜行业价格垄断的行为,但这张罚单对于眼镜生产企业价格垄断的遏制作用是有限的。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眼镜行业暴利的管理,需要运用综合手段治理。
记者了解到,眼镜行业存在暴利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垄断高利润的支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叶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的垄断行为能为其获得很高的收益,而其受到处罚的支出可能是比较少的,如果拿收益和成本相比较的话,企业愿意冒险去做这种违法行为。此外,一些经营者对垄断行为的意识薄弱,无论对于一些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会存在不知道有关行为是一种垄断行为,一些经营者会认为,定价权不是一种垄断行为,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在反垄断执法初期,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还没有真正跟得上垄断行为发展的变化,不能有效地实施反垄断的规制,这也导致部分企业不怕遭到处罚。因为即使被执法机构抓住企业的违法行为,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健全,执法机构往往不能有效地处罚违法企业,对于企业起不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对于眼镜行业存在价格垄断的情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认为,眼镜行业存在的“控价链条”,不仅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出现这样的现状,监管部门难咎其责。“在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地方要有主动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意见,积极地治理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对整个眼镜市场的管理,需要用综合手段治理,应当由工商、物价等各个职能部门联合发力。”蔡学恩表示。
“并不反对眼镜行业谋取利润,但其获利手段应该更加正大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眼镜行业之所以存在暴利,是因供销链条混乱所致,少数高端产品控制在少数企业的手中,形成了价格控制。管理部门没有对眼镜行业暴利及时打击,导致其长期存在。对于一些品牌供货商规定终端产品零售折扣,乔新生表示,这是一种纵向的垄断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立案查处。如果经营双方签订合同规定零售价格,甚至对不服从规定零售价的卖方进行处罚,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违反了《反垄断法》,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眼镜的价格被商家操控,利润空间不明形成暴利,对有刚性需求的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对某些品牌厂家限定终端零售价及最低折扣,叶青认为是不合理的,厂家并没有资格限定终端零售价。同时,一些眼镜店为了保证高利润空间,倒逼市场,使得眼镜价格居高不下。叶青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如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对眼镜行业控价以及虚假宣传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让消费者放心、安心购买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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