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咖啡伴侣含禁用品 售违规雀巢 超市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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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来源:法制晚报

           从正规超市购买的美国产雀巢法式香草咖啡伴侣中,竟然有国家禁用的添加剂硅铝酸钠,为此消费者徐先生将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归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超市销售的涉案食品中添加了硅铝酸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终审判决超市十倍赔偿,赔偿消费者1000元。

    记者发现,网售的“美国产的雀巢法式香草咖啡伴侣”配方中含有硅铝酸钠。

    买家买进口雀巢咖啡伴侣发现加了违禁品

    记者从判决书中获悉,徐先生称,2015年12月28日,他在安康超市丽泽店花费62.9元买了美国产的雀巢法式香草咖啡伴侣。拿回家后,他发现雀巢咖啡伴侣原包装中文标签标示配料表中含有硅铝酸钠。

    徐先生说,他查询得知,早在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就公布了2014年第8号公告,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硅铝酸钠。

    徐先生认为,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居然安康公司应承担责任。为此,徐先生将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共计1062.9元。

    超市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十倍赔偿

    被告居然安康公司表示,同意退货返还购物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超市表示,需要收回涉案雀巢咖啡伴侣进行销毁。

    被告表示,原告仅依据卫生计生委的公告,就称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公告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涉案食品没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公司作为零售商,在与供应商签订经销食品采购合同书时,均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类证书,包括卫生证书、海关关税税单,供应商也具有相关资质,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被告公司并非明知雀巢咖啡伴侣存在问题,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经签发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卫生证书,被告公司不可能质疑涉案食品的安全问题。

    因此,居然安康公司并非明知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仍予销售,不存在主观上的明知故意,且在得知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后,被告就下架了相关问题涉案食品,停止销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索赔诉求。

    一审被告并非明知判决退货退款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相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撤销了硅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徐先生主张其在被告处购买的雀巢咖啡伴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退还购物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是否应该十倍赔偿问题,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报关单等证据,证明其基于对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文件的信赖而认为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难以认定被告存在明知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徐先生购物款62.9元,徐先生将购买的雀巢法式香草咖啡伴侣一盒归还给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禁用公告已一年半认为超市“明知故犯”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上诉。

    徐先生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已认定徐先生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居然安康公司也予以认可,但仅依据其提交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证据,就认定不存在明知的情形,该认定难有说服力。

    安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涉案食品是经过合法渠道进口,但不能说明一定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经营者,首先店内必须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这些人员通过了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所以经营者应当知道也必须熟知外国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在销售食品前应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包括审查食品的标签。涉案食品中文标签上的配料里添加了“硅铝酸钠”,我国早在2014年5月14日卫计委等5权威部门就公布了禁止使用硅铝酸钠的公告,可见这一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危害的严重性。

    徐先生购买涉案产品距禁用公告公布已过一年半之久,安康公司必须知道和熟知这一公告,安康公司公然销售涉案食品,其行为属于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居然安康公司则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销售不符安全标准食品赔千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徐先生于2015年12月28日购买了涉案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于2015年10月起施行,故本案应适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2015版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涉案食品中添加了硅铝酸钠,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二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安康公司是否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安康公司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涉案食品过程中,应当知晓国家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安康公司辩称国家标准变化很快,其不可能随时知道的陈述意见不能成立。

    安康公司辩称涉案食品有卫生证书等,该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在采购涉案食品过程中全面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以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情况,故安康公司关于其并非明知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徐先生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改判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徐先生赔偿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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