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版共享单车新规出台 实行限制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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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来源:上海市自行车协会网

 为鼓励和规范巢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日前,巢湖市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方案》从经营条件、经营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共享单车企业提出要求。

经济条件:
在巢湖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自行车;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经营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企业,应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并提供上述材料。
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经营管理:
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遵守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营维护团队,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经营企业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适当降低运营维护人员配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经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经营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黑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风险防控:
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经营企业应当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
经营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企业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经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市场。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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