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对于广东的企业来说,这个税种的征收标准将在此次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中被确定下来。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广东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实施草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副处长宋俊华解释道:“污染当量是一个指示对自然环境破坏程度的综合指标,当量是一个特殊的计量单位。”宋俊华表示,按照此次环保税的征收标准测算,一年收取的环保税约为9.66亿元,相比以往征收的排污费,将增加1.8亿元每年。
“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是为了增收,广东每年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有248亿元,接近10亿元的环境保护税不会明显增加收入,环保税的主要作用是发挥调解和约束的作用。”宋俊华特意提到,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同时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如果大气和水的指标能够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30%,就可以只征收75%的环保税,如果指标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50%,则可以只征收50%的环保税。
“只要企业减排,主动改进工艺,对环境的污染少了,就可以少交税,这才是环保税的调节作用。”宋俊华说,环保税标准制定之前也已经对200家代表企业进行了调研,环保税的征收不会让企业负担过重,在可承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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