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首例动漫卡通形象侵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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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来源:汕尾日报

    机器猫“哆啦A梦”是著名卡通形象,它经常出现在各种场合中,因它产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宣判了一起同类案件,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在其开发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最终被判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据悉,这是我市审理的首例动漫卡通形象侵权案。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著作权。2016年“五一”期间,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管理的汕尾某楼盘在其楼盘内摆放了30个“哆啦A梦”卡通模型吸引顾客,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五一”活动及“哆啦A梦”形象进行了宣传。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该投资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则主张,“哆啦A梦”模型是由第三方提供并摆放的,且在活动过程中并未销售门票以及销售“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房地产场所内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使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哆啦A梦”形象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并赔偿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5万元。
 
  法官说法
   使用著名动漫形象须取得授权
 
  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楼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展览著名动漫形象,虽然没有通过销售门票或者销售衍生产品直接获利,但从动漫形象所展览的场所看,楼盘具有商业性质,其目的是利用“哆啦A梦”动漫形象的影响力吸引潜在客户前往观看楼盘,从而促使楼盘销售量的提升,以期获得预期利益,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法官提醒,很多人们所熟悉的动漫卡通形象虽然随处可见,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经营主体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之前,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也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著作权授权证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作为汕尾首例动漫卡通形象侵权案,其意义非凡,对于提高商家法律意识、有效防止商家出现类似侵权行为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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