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箱顺牌凉茶有两日期 疑将过期品再出售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顺牌凉茶福建地区总代理人林先生昨天给我们打来投诉电话,说自己在2012年9月7号发现新到货的6000件顺牌凉茶中,有部分凉茶的瓶盖上竟然标注有两个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17日和2012年4月13日。
林先生强调,这些产品全部是从无锡顺牌贸易有限公司进的货,自己还留有当时进货时的照片以及一些单据。他还说自己之所以投诉到媒体,是因为向厂家投诉后,厂家告知让他先自行处理,也就是倒掉这些饮料,然后再商议补货等事宜。
在林先生看来,这样的解决方式不妥,他认为应该查明生产日期被更改真相后才能处理掉证据,所以在他投诉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迟迟得不到答复后又转向媒体投诉。记者在接到林先生的投诉电话后,也对事件展开调查。
林先生提到,瓶盖上标注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17日和2012年4月13日。如果生产日期以前者为准,那凉茶就已经过期。可如果以后者为准,商家又是为销售过期产品而更改日期,那为何不将之前日期模糊处理?谁竟敢明目张胆在瓶盖上明显标注两个生产日期,这种行为可以说荒唐的令人匪夷所思。不过这样的事情确实是发生了。
据林先生介绍,2009年4月他与江苏省润林国际集团旗下的无锡顺牌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牌公司)发生了经贸关系,主要经营顺牌凉茶顺牌饮品。2009年12月29日,林先生与无锡顺牌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成为福建省内顺牌产品唯一的代理商。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和打开销路,他在省内市场也做了大量的广告,并租了大型的仓库。但在今年,时常发现有顺牌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
今年9月7日,林先生接到客户的投诉,说收到的顺牌凉茶瓶盖上面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为2011年9月17日,另一个是2012年4月13日。林先生也到自己的仓库进行了检查,也发现部分产品有两个日期,并且有涂改的痕迹。林先生就要求下游客户禁止此类凉茶的销售,并且要全力召回,到目前为止,6000多件有双日期及涂改现象的产品已经收回近5000箱,还有1000多箱流入到了市场。
林先生在9月7日当天就告知厂家,两天之后,厂家派人下来处理,销售部的人给出这样一个解决方案——先让自行将此货倒掉,然后再到公司申请补货或者进行磋商,这个事情让林先生感到非常愤怒。
在这之后,林先生又向当地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投诉,但被告知必须投诉到厂商所在地的质监部门。过了一段时间,林先生接到了无锡质监部门回复的电话,被告知还要向广东的质监部门再投诉,因为无锡本地企业只负责销售不负责生产,负责生产的企业在广东佛山。在这之后,林先生又致电无锡质监部门一直跟进此事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回复,他们已经和佛山质监部门取得联系,但是现在究竟是那个环节造假,还没有一个最终答案。
一瓶顺牌凉茶竟有两个生产日期?这样的产品竟然已经有部分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厂商和代理商目前只顾相互推责,谁也不愿承担责任。厂商和代理商到底谁在造假?记者在接到林先生的投诉电话后,也联系到无锡顺牌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孙华平。
孙华平:关于产品日期篡改,第一不是我们企业所为。首先,这个货物是直接是由委托加工方生产,他们会直接发货给我们的经销客户,在这个过程之中,顺牌公司接受不到这个产品,所以我们没有更改日期的时间,也没有地点去做这个工作。第二,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也正在做全面了解,但是目前遇到了很多阻碍和压力。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也动用了一些国家相关的部门,在做全面的调查。货物方面,我们的确存在监管不得力的问题。但作为企业来说,我们也是受害者之一,我们也是需要把事情的真相能够把它找出来。
给我们节目打来投诉电话的林先生的诉求也是希望查明真相,他说自己开始是希望厂商能够补偿自己的损失,现在自己只想查明到底是谁在造假。
厂商和代理商到底谁在造假?造假者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认为,一个瓶盖标注两个生产日期,让人觉得非常荒唐。不过这样一个不认真、不仔细的造假行为,让消费者避免了一次权益被侵害的体验,从结果上来说,也未必是一件坏事。
目前,6千件的顺牌凉茶已经有1千件左右已经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认为,从民事责任角度上讲,依据《居民安全法》96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应当赔偿消费者已经造成的损失之外,还要按照生产销售价款的10倍来支付赔偿金;从行政责任的角度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执照;从刑事角度讲,按照《刑法修正案》规定,销售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的,就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还有三年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厂家和代理商目前只是在相会的推责,谁也不愿意去承担这个责任,尤其是厂家现在连哪一个厂家是真实日期都不清楚。而且事情发生之后,厂家没有马上调查原因,挽回这类事件对品牌声誉所造成的影响,而是让经销商销毁标注错误的饮料。
或许对于厂家而言,销毁产品也是一种挽回影响的手段。但包华认为,这样的方式太过笨拙,没有体现出来应有的技术含量,反而适得其反,让矛盾升级,让事态发展到一个更高的程度。包华认为,一个厂家如果连自己的某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都搞不清楚的话,充分说明自己的生产环节上存在很多的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包华认为,按说厂家跟经销商的关系应该是更为密切的,因为两者利益是共同的,而且往往是共同面对消费者投诉的,但在本期案例中显示出来,厂家跟经销商之间是有矛盾的,它的合作关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稳固,经销商甚至不惜得罪厂家的风险进行投诉,这充分说明我们市场的竞争是十分有效的,经销商和厂家之间逐渐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而相互制约的机制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一个非常长远的好处的。
两个月也没有办法查明真相,而且两个地方的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介入也没有办法查明真相。包华认为,其实查明真相并不困难,关键查明真相是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的。如果顺牌公司对与他受托的生产没有及时的监管和监督,生产商对于生产的每一件产品没有如实的记载,包括它的条形码,那么想查明事实非常困难。但是,包华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顺牌公司的管理真的如此的话,这个产品的质量确实存在一些不稳定或者无法把握的环节。
作为食品饮料企业在生产日期方面如果造假的话,不管问题出现在哪一个环节,是否都说明这个企业管理不善。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郑传凯称,《食品按照法》第87条说得非常明确,如果未建立遵守出场登记记录制度,会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则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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