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行业:铅酸蓄电池准入严格执行,利好龙头企
事件: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信部、环保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工信部发布《准入条件》解读文件。(信息来源:工信部)
点评:
《准入条件》将严格执行。《准入条件》是保障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第一部准入条件。为保障《准入条件》的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信部;工信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了避免企业规避准入审核,《暂行办法》强调: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准入审查申请书》;工信部将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产能、技术落后的企业将被彻底淘汰。在产能方面,《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而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铅蓄电池企业数量约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这样约七成企业将被淘汰。除此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如必须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单纯商品极板生产将受到限制、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
技术创新产品不受限制。《准入条件》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
铅蓄电池具有较大的市场,整治利好一体化企业。铅蓄电池是目前化学电池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在内燃机起动、大规模储能等应用领域尚无成熟替代产品,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铅蓄电池企业共完成总产量14229.6万千伏安时,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行业整治利好我国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的一体化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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