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42种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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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来源:瑞旭集团

2022年12月29日,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更新东盟化妆品指令(The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ACD)的附件——禁用、限用、准用成分清单。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根据东盟化妆品指令,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42种物质,使其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后附录II中的禁用物质清单。

ACD附录II 新增的禁用成分清单物质包括:过硼酸钠、次氮基三乙酸钠盐、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丙烯酸-2-甲氧乙基酯、过氧化二异丙苯等。该修订决议在第36届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会议上通过,于2022年12月23日定稿。

另外,委员会对二氧化钛的使用限制进行修订:
1)ACD附录IV 准用着色剂清单

CI 77891 增加使用限制:含有1%或更多空气动力学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粉末状二氧化钛,使用时须符合附录Ⅲ第338号要求。

2)ACD附录VII 准用防晒剂清单

增加对二氧化钛的使用限制:含有1%或更多空气动力学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粉末状二氧化钛,使用时须符合附录Ⅲ第338号要求。

委员会还将以下盐添加到准用防腐剂水杨酸及其盐的列表中:水杨酸钙、水杨酸镁、水杨酸甲酯、水杨酸钠、水杨酸钾、水杨酸盐。委员会对水杨酸的使用要求也进行了修改。

修改要点如下:
1)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5%;

2)禁止将其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产品。不得用于口腔产品以及可能导致终端用户肺部吸入暴露的产品;

3)水杨酸盐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制剂,洗发水除外;

4)可能用于儿童产品标签上的使用条件和警告如下:

水杨酸:不适用于三岁以下的儿童;水杨酸盐:不适用于三岁以下的儿童。

马来西亚卫生部于2023年1月9日公布了修订版,并将于2024年11月21日开始实施。新加坡卫生科学局于2023年1月宣布通过修订后的清单。作为涵盖东盟十个成员国化妆品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法规框架,ACD旨在协调整个东盟地区的化妆品法规,因此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在其国家立法中采纳ACD的修改方案。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禁限准用成分清单(2022年12月29日更新):

annexes-of-the-asean-cosmetic-directive-(updated-jan23).pdf

经由瑞旭集团自主研发的中国化妆品原料法规数据库(妆合规)查询显示:

二氧化钛在化妆品中常用作着色剂、乳浊剂、紫外吸收剂、紫外过滤剂,已列入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准用着色剂清单和准用防腐剂清单。用作防晒剂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25%。

水杨酸可用作抗脂溢剂、发用调理剂、去角质剂、芳香剂、防腐剂和皮肤调理剂,已列入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防腐剂清单。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水杨酸及其盐类作为防腐剂在化妆品中的最大安全浓度为0.5% (以酸计);水杨酸在产品中作为其他使用目的时,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中最大安全浓度为2.0%,淋洗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安全浓度为3.0%。

但无论水杨酸作为哪种使用目的,均有限制要求“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标签必须标注“含水杨酸”。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期接触时,还需要在标签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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