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新规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这13类食用农产品分别是: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该《办法》的实施,为加强剧毒、高毒、高风险农药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农药产品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关新闻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