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用工业盐制售假冒食盐案宣判 涉案假盐1吨
江苏省宿迁市全境均属缺碘地区,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行业的,应当使用合格碘盐。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竟然用不含碘的工业盐或含碘量不合格的食用盐冒充正规品牌的含碘盐进行销售,涉案假盐超1吨。
2016年10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宿迁市首例涉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四千元、五千元、五千元。
超市低价购买120公斤假盐
被告人叶某某从事超市经营工作,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张某处低价购买含碘量不合格的食用盐进行销售,2015年6月23日被宿迁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后未能进行改正,仍然将从张某处低价购买的合计120余公斤不合格的食盐,冒充含碘食盐分别销售给朱某、张某某、路某某等人,并将未销售出去的100袋标注为“海藻碘食用盐”收藏在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集东居委会徐某家。后被公安机关查扣。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告人叶某某销售的标注为“精制食用盐”、“海藻碘食用盐”的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超市老板销售80公斤假盐
被告人张某也从事超市经营工作,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从张某刚处所购进的标注为“淮牌精制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的安全标准,仍向葛某某进行销售,共销售160袋,每袋重量为500克,共计80公斤。后公安机关从葛某某处扣押由张某销售的“淮牌精制食用盐”64袋。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上述盐碘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符合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的精制工业盐优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被告人张某还从从事工业盐销售的刘某某处购买盐、食用盐包装袋、封口机等工具用于生产不符合食用盐安全标准的“淮牌精制食用盐”300余袋(每袋500克)计150公斤、“海藻碘食用盐”190余袋(每袋400克)计76公斤,并向葛某销售“海藻碘食用盐”152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处扣押“淮牌精制食用盐”包装袋986个,“海藻碘盐食用盐”包装袋2个及封口机1台。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张某生产、销售的“淮牌精制食用盐”、“海藻碘食用盐”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而所检项目均符合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的精制工业盐优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男子购买1吨工业盐生产假盐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向其销售的标注为“湖北精制盐”系不含碘的工业盐,仍从刘某某处购买上述盐1吨和2000个食用盐小包装袋,将上述不含碘的工业盐分装成标注为“海藻碘食用盐”和“精制食用盐”小袋。
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封口机1台、手压式封口机1台、已分装好的“精制食用盐”643袋(每袋500克)、“海藻碘食用盐”882袋(每袋400克)、“湖北精制食用盐”1袋(每袋约100斤)、“海藻碘食用盐”包装袋80个、“精制食用盐”包装袋507个、“湖北精制盐”包装袋11个。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上述被扣押的盐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符合GB5461-2003《工业盐》标准的精制工业盐优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杨某某以身试法,违反国家盐业管理法规,以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或对外销售或进行生产,经鉴定,盐中的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均为不合格。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