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用“驰名商标”将由属地工商部门查处
2014-04-21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昨天获悉,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再次明确“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并明确违者将由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针对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旧法,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5月1日前持续到5月1日后的,适用新法。
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其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