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我国将对电池征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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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来源: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通知明确,原电池、蓄电池均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对部分类型电池免征消费税,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通知还明确,2015年底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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