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编号 |
标示产品 名称 |
规格 |
批号║生产日期 |
标示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限值 |
检验依据 |
检验单位 |
备注 |
1 |
菲灵染发膏极浅艳橙色 |
100ml/支/盒 |
20181106 |
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 |
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标签标识与批件中含有对氨基苯酚,检验结果中未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
2 |
菲灵染发膏极浅艳橙色 |
100ml/支/盒 |
20171223 |
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崇明区柯雅乔美发店 |
标签标识与批件中含有对氨基苯酚,检验结果中未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
3 |
菲灵染发膏 金铜色 |
100ml/支/盒 |
20170615 |
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崇明茂远美容美发店 |
1)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组分:对氨基苯酚;2)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组分: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苯二酚、6-氨基间甲酚和4-氨基间甲酚;3)该产品标签标识了禁用组分:邻氨基苯酚;4)检出禁用组分:甲苯-3,4-二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
4 |
完美芦荟胶Aloe Gel |
40g/支 |
141608║20190109 |
扬州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曾明荣百货店 |
丙烯酰胺:7.733mg/kg║≤0.1mg/kg;菌落总数:>30000CFU/g║≤1000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企业否认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
5 |
圣薇娜彩色焗油(褐色) |
90g/盒 |
22/0D151 |
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卫弘理发用品商店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核查,企业否认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
6 |
小浣熊儿童洗发露(清爽型) |
200ml/瓶 |
XHE182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上海沸鼎商贸有限公司 |
菌落总数:1600 CFU/g║≤500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
7 |
雪绒花臻润面膜 |
(30mlx5片)/盒 |
RST180715001 |
广州睿锶汀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紫颖美容管理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 |
地塞米松:2.057μg/g 禁用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
8 |
邦维丝染发梳邦维丝染发膏(棕红) |
2x50ml/盒 |
20190301 |
委托方:上海邦维丝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美丽华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邦维丝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企业申请复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
9 |
发彩染发膏9-WB |
90g/支/盒 |
BD1114KLX |
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上海辰宇美发有限公司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核查,企业否认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
10 |
卡迪娜染发膏(红色) |
100ml/支/盒 |
20180414 |
广东卡迪那实业有限公司 |
浦东万祥镇东世美容美发店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和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核查,企业否认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
11 |
朗力福蚕丝蛋白宝宝霜 |
60g(50g+送10g)/瓶/盒 |
AOG0912 |
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店 |
菌落总数:2800 CFU/g ║≤500 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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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媚兰马油护发精华素 顺滑润泽 |
1L/瓶 |
ALA11504-1 |
上海媚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上海媚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甲醇:2914.844 mg/kg║≤2000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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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奥丽斯蜗牛修护精华眼霜 |
40g/支/盒 |
BKAI0730-4 |
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
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
丙烯酰胺:0.920 mg/kg ║≤0.5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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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8) (持久型) |
140ml/盒 |
38868130-D |
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 |
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澄浏店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和1,5-萘二酚。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
小贴士:
1、1,5-萘二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氨基间甲酚、6-氨基间甲酚、间氨基苯酚、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属于染发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1,5-萘二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5%,在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0%;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2.0%;4-氨基间甲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5%;6-氨基间甲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2%,在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2.4%;间氨基苯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0%;对氨基苯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5%;间苯二酚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1.25%;甲苯-2,5-二胺硫酸盐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4.0%(以游离基计)。
2、丙烯酰胺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即不得添加使用。但丙烯酰胺作为常见工业原料聚丙烯酰胺的分解残留物常存在于化妆品当中。聚丙烯酰胺为化妆品中限用物质,当其用于驻留类体用产品时,产品中丙烯酰胺允许的最大残留量为0.1mg/kg;但用于其他类产品时,丙烯酰胺最大残留量为0.5mg/kg。
3、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指示产品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程度,间接反映出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状况的优劣。《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应≤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应≤1000(CFU/g或CFU/ml)。
4、邻氨基苯酚、甲苯-3,4-二胺属于染料中间体。《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邻氨基苯酚、甲苯-3,4-二胺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5、地塞米松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6、甲醇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禁用物质,即不得添加使用。但其可能作为其它化妆品原料的杂质被带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化妆品中甲醇含量不得超过2000mg/kg。
7、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与批件及标签标识不一致的组分,属于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