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USCIT就对华金属折叠桌椅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作出判决
2013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属折叠桌椅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漳州新佳美家具有限公司(XINJIAMEI FURNITURE(ZHANGZHOU)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在对华金属折叠桌椅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中对冷轧钢卷替代价值的选择是否具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质疑。原告漳州新佳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美”)是中国的一家金属折叠桌椅出口商,在本诉讼中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关于调查机关记录的判决动议,质疑美国商务部在新出口商复审终裁中选择适用的冷轧钢卷替代价值。新佳美认为,美国商务部对冷轧钢卷适用的替代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1)与原告建议的替代价值以及与印度在与复审期重合的财年内冷轧钢卷的消费量相比,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品的样本数量是极小的;(2)案卷中登记的选择适用的替代价值是其他替代价值的3倍;以及(3)商务部选择的替代价值并未得到其他案卷记录存在的证据的支持,而原告建议的替代价值在案卷记录中有证据支持。对此,被告称,商务部对替代价值的选择主要是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的,因为替代价值是(1)可从公共渠道获得的;(2)反映了一般的市场平均水平;(3)与复审期同期;(4)是不含税的;以及(5)相比较原告建议的替代品,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品在美国协调关税明细表(HTS)中有专门的分类。据此,被告认为其对冷轧钢卷替代价值的选择是合理的。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2006),“法院应判定任何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定,支持原告就调查机关记录提出的判决动议,将美国商务部的新出口商复审终裁发回重审。国际贸易法院判定,美国商务部应发布一份与该意见和命令相符的重新裁决,并对裁决中所运用数据的可靠性和合理性作出解释。在此次重新裁决中,商务部必须考虑巴西数据、北欧数据、基准数据、JSW钢铁公司通报的数据以及JSW钢铁公司的价格数据,并基于最佳可获得信息标准确定冷轧钢卷的替代价值。为此,商务部还应当对案卷记录中可获得的一组组数据的价值作出专门对比。国际贸易法院命令商务部可以重新开放案卷记录以征求任何对其作出裁定有必要的信息;并命令商务部的该项重审裁决应在2013年7月8日提交至国际贸易法院,当事方的相关评述应在该重审裁决提交后30日内提交,相关答复应在随后15日内提交。
案件背景:
2001年5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属折叠桌椅启动反倾销调查。2002年4月2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0.00%~70.71%不等。2010年7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新出口商复审,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17100.10、94017100.30、94017900.45、94017900.50、940320015、94032000.30、94037080.10、94037080.20、94037080.30。2011年10月2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新佳美获得的终裁税率为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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