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木材法规》与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的比较
国和欧盟相继出台强制性法律《雷斯法案修正案》和《欧盟木材法规》,两部法律的颁布对全球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木材进口大国和木制品出口大国的中国来说,两部法律的颁布无疑为其木材及木制品加工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挑战,因此特发布此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欧盟木材法规》与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这两部法律的异同做一比较,供木业人士参考。
市场操作方法
《雷斯法案修正案》要求强制进口申报,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尽到“应有的责任”。林产工业贸易和加工企业应该持谨慎态度对原材料木材及其制品进行风险评估,并从通常较长并且复杂的供应链中清除来源非法的木材。
《欧盟木材法规》是在《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基础上建立的,欧盟和各木材生产和林产品加工国建立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对达成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VPA)的国家进行区别对待:对于VPA国家的木材则自动成为FLEGT证书的木材;对于没有达成VPA的国家,欧盟进口商或将木材和木材加工制品出口至欧盟市场的企业或个人,主要是运营商,必须要建立“尽职尽责调查体系”,提供指定的信息,并根据该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该法规主张企业提供木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的证明文件,为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做基础。
《欧盟木材法规》和《雷斯法案修正案》均要求木材及木材制品加工企业在其产品出口时需填写产品的信息、树种(常用名、学名)、特许采伐授权、数量(以材积、重量或某个计量单位来表述)、供应商的姓名和地址、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表述所遵守的木材/木制品产出地区的森林法规文件等。同时要求进口商和供应商(生产企业)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雷斯法案修正案》是基于市场监督方提供的事实,由美国司法部门做出判断。《欧盟木材法规》则要求由欧盟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对其木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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