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各国发布的质量安全标准与法规

2013-04-08 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陆    薇

 

      (一)2012年起,欧盟开始执行真皮家具新标准。
     
新标准规定,对于OEM和家具制造商,只有其产品表面材料80%以上为真皮时,才能称其产品为真皮产品;在家具中使用PU重涂饰的皮革和剖层革时,厂商需要在产品标签中将其标注为“再生革”;除家具外,还涉及沙发、汽车和其他内饰用革。
      (二)8月,CEN成员国发布经CEN批准的儿童高脚椅修订标准EN 14988-1:2006+A1以及EN 14988-2:2006+A1。
     
该修正案为了提高高脚椅的防护功能,建立了额外约束要求,引进了侧面保护要求,明确锁定机制要求仅包括折叠系统。为涵盖新的要求并呈现一个更好的再现性测试,在标准第二部分修订和改进了一些测试方法和设备。为遵循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欧洲高脚椅标准EN 14988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被作为一项自愿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拥有国家立法的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和法国),则必须遵循本国立法。
      (三)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及工业质量组织(INMETRO)于10月26日前开展关于设立儿童高脚椅的新要求的意见征询。
     
该拟议规定对有托盘和无托盘的高脚椅、钳形座椅和可转化成其他用途的高脚椅制定了新要求,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用作喂食儿童而连接到普通座椅上的便携式椅子。此外,高脚椅必须遵守关于椅子材料安全、构造、小零件、安全带、锁定机制、侧面保护、靠背、座位、车轮和刹车、稳定性、结构完整、将椅子固定在桌子上的支架、标识、使用说明与测试等特殊规定。
      (四)11月7日,美国CPSC在官方公报FR上发布了婴儿摇篮的最终规则(编号为16 CFR 1223)。
     
最终规则采用了ASTM F 2088-12a,将于2013年5月7日生效。其与ASTM F 2088-12a有两处不同:
      ——不需符合ASTM F 2088-12a的8.3.1的要求,而替换为:
      a)有可调节座位椅背(可调节超过50度)应含有以下的警告语:保持摇篮座位椅背完全放倒,直到孩子至少4个月大并且能够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抬起头;婴幼儿须能控制头部和颈部;如果椅背太直,婴儿的头可能前坠,压迫气道,并导致死亡。
      b)补充了以下的警告语:防止因婴儿跌落或被带子勒住而导致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始终确保婴儿在提供的约束系统中;切勿将婴儿留在无人看管的摇篮中;当婴儿试图爬出来时请停止使用摇篮。
      c)移动摇篮应有以下警告语:始终将摇篮放置在地板上,切勿放在任何抬高的表面上使用。
      ——玩具电话附件的强度的测试方法亦有所不同。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广告位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