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各国发布的质量安全标准与法规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陆 薇
(一)2012年起,欧盟开始执行真皮家具新标准。
新标准规定,对于OEM和家具制造商,只有其产品表面材料80%以上为真皮时,才能称其产品为真皮产品;在家具中使用PU重涂饰的皮革和剖层革时,厂商需要在产品标签中将其标注为“再生革”;除家具外,还涉及沙发、汽车和其他内饰用革。
(二)8月,CEN成员国发布经CEN批准的儿童高脚椅修订标准EN 14988-1:2006+A1以及EN 14988-2:2006+A1。
该修正案为了提高高脚椅的防护功能,建立了额外约束要求,引进了侧面保护要求,明确锁定机制要求仅包括折叠系统。为涵盖新的要求并呈现一个更好的再现性测试,在标准第二部分修订和改进了一些测试方法和设备。为遵循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欧洲高脚椅标准EN 14988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被作为一项自愿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拥有国家立法的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和法国),则必须遵循本国立法。
(三)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及工业质量组织(INMETRO)于10月26日前开展关于设立儿童高脚椅的新要求的意见征询。
该拟议规定对有托盘和无托盘的高脚椅、钳形座椅和可转化成其他用途的高脚椅制定了新要求,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用作喂食儿童而连接到普通座椅上的便携式椅子。此外,高脚椅必须遵守关于椅子材料安全、构造、小零件、安全带、锁定机制、侧面保护、靠背、座位、车轮和刹车、稳定性、结构完整、将椅子固定在桌子上的支架、标识、使用说明与测试等特殊规定。
(四)11月7日,美国CPSC在官方公报FR上发布了婴儿摇篮的最终规则(编号为16 CFR 1223)。
最终规则采用了ASTM F 2088-12a,将于2013年5月7日生效。其与ASTM F 2088-12a有两处不同:
——不需符合ASTM F 2088-12a的8.3.1的要求,而替换为:
a)有可调节座位椅背(可调节超过50度)应含有以下的警告语:保持摇篮座位椅背完全放倒,直到孩子至少4个月大并且能够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抬起头;婴幼儿须能控制头部和颈部;如果椅背太直,婴儿的头可能前坠,压迫气道,并导致死亡。
b)补充了以下的警告语:防止因婴儿跌落或被带子勒住而导致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始终确保婴儿在提供的约束系统中;切勿将婴儿留在无人看管的摇篮中;当婴儿试图爬出来时请停止使用摇篮。
c)移动摇篮应有以下警告语:始终将摇篮放置在地板上,切勿放在任何抬高的表面上使用。
——玩具电话附件的强度的测试方法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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