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2013年4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TAICANG SUNRISE WOOD INDUSTRY CO., LTD.)、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LTD.)、梅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MEIZHOU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
合并诉讼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LONGRANGE FURNITURE CO., LTD.)
原告介入方:COASTER COMPANY OF AMERICA, COE LTD.、廊坊天诚家具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CHENG FURNITURE CO., LTD.)、TRADE MASTERS OF TEXAS,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汉-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865 F. Supp. 2d 1216, 1223(CIT 2012))中对美国商务部的发回重审判决,即发回商务部重新考虑其对华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终裁中的部分内容。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拥有司法审查权。国际贸易法院将不予支持商务部的反倾销终裁裁决,如果该裁决“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19 U.S.C.§ 1516a(b)(1)(B)(i))。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工资率的计算中遵守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发回重审判决中的指示,并对其运用的归零做法提供了合理解释。但是,美国商务部并未就其对部分可获得不利事实的计算,或运用Insular Rattan和Native Products Corp.(合称Insular Rattan)财务报表的做法提供实质性证据。因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商务部的发回重审裁决作出了部分维持、部分发回重审的判决:发回商务部重新考虑对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部分可获得不利事实的认定,以及重新考虑其关于依据Insular Rattan的财务报表计算替代财务比率的认定。如果商务部计算出的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与此前有差异,商务部就应当在该诉讼中对涉及的当事方的单独税率作出恰当的调整。
此外,美国商务部应当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提交其发回重审裁决;当事各方如有异议的,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提交;相关政府机构应于6月20日前提交答复。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和70099250.00。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07%~198.08%。2005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将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修改为0.83%~198.08%。2008年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行政复审调查;2009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的终裁税率为29.98%~216.0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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