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保健食品违法 四类行为按法律上限处罚

2013-05-20 来源:京华时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昨天宣布,5月初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史上最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国家明确提出要将严惩重处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根据近期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举措

  四类行为按法律上限处罚

  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要求,对“四非”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此外,还将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抓紧建立符合国情的监管制度。

  保健品成专项整治突破口

  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随着公众对健康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2年底,我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亿元。

  她说,保健食品产业方兴未艾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在减肥功能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药物,在辅助降血糖功能产品中非法添加二甲双胍、格列苯脲等药物,还有一些不法企业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假冒保健食品,不顾消费者健康安全,一味谋求高额暴利。

  颜江瑛表示,由于保健食品使用周期长,对安全性的要求高,为避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食药监总局选择保健食品市场整治作为其成立后开展的首次专项行动,从这个突破口进一步推动各项食品药品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焦点

  “三定”方案解决“扯皮”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机构整合“三定”方案正式发布,关于食品的部分监管职能已经划归到总局,对于食品,如何从它的生产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来保证公众的饮食安全?

  食药监总局综合司负责人孙梅君表示,这次“三定”方案里,体现的特点首先是减少了监管环节,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部门由从前的5个减少到现在的2个,即食药监总局和农业部,两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按照“三定”规定,食用农产品以及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环节之前是由农业部门来监管,之后由食药监总局来监管。这就是说,从农田到餐桌,主要的食品监管部门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两家。同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由分散到统筹。这次改革实现了食品和药品监管的统一。通过这次改革充实了监管力量。

  她指出,“三定”方案里面强调了要加强监管执法力量的建设,尤其是要在基层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包括今后要在乡镇一级设置食品药品监管配置机构。

  对于无缝监管,孙梅君表示,相对过去分段监管、分头监管造成的体制弊端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任何一项事物都不是孤立的,目前仍然有若干个部门负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但改革使权限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前社会上诟病很多的,比如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的问题。监管执法环节从五个减少到两个,解决了体制上最大的弊端。这次改革以后,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总体上讲,改革从大的方面解决了多头监管的体制不顺的问题,形成了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模式,坚决避免再出现同一个事情多个部门管或者都不管的现象。

  ■声音

  “严厉到什么程度?依据这部司法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可以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当然,人头落地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饮食安全,也避免让更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或许可以说成是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

  ——前不久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作为本次打“四非”专项行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指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了一个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利器,使得法网更加严密,惩处更加严厉,界定更加清晰。

  ■提醒

  识别广告要看“小蓝帽”

  面对纷繁的保健品广告,消费者如何识别哪些是真哪些是假?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负责人王者雄介绍,识别虚假广告第一要看这个广告是否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应该标明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广告批准文号,以及保健食品的标识,还包括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和相关忠告语,特别是是否标明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是最重要的忠告语;食药监总局建立了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系统,广大消费者可以随时上网登录国家总局的网站查询。

  此外,保健食品外包装上都有一个蓝色的小草帽的标识,“蓝帽子”标识下方有相关批准文号以及批准的管理部门。目前市场上的保健食品是经过两个部门批准的,一个是原卫生部在1996年到2003年批准的“卫食健”字号,一个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03年10月之后批准的“国食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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