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意见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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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来源:温州眼镜网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加大打击力度、强化企业责任、提升监管能力、稳固治理基础等四大举措,以扭转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多发高发态势,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用3年时间,初步形成规章制度更加完备、监管机制更加健全、防控手段更加有力、行业企业更加自律、交易秩序更加规范的电子商务新生态。

    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多发高发态势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网络交易虚拟化、隐蔽化、跨区域、跨行业等特点,使互联网成为侵权假冒重灾区。

    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指出,监管针对性不强、打击力度不够是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为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和严厉惩处网络侵权行为。

    在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方面,针对农资、食品药品等13种重点商品开展集中整治。在生产环节,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和“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在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常态化定向监测和商品质量抽检。在邮政快递环节,建立情报收集和舆情监测机制,严打违规收寄行为。

    “强化电商平台和电商网站商品商标抽查,查处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行为。”在严厉惩处网络侵权行为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互联网媒体和重点网站动态摸排、监测和清理机制,及时发现查处网络侵权行为。

    强化企业责任,督促企业健全规章制度

    “当前,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多发高发,参与者数量众多、身份各异,涉及地区、行业、领域广泛。”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治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企业也有重要责任。

    针对企业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实施意见》对电商平台企业、电商自营企业、网络服务商、邮政快递企业以及网站提出了具体要求。

    电商平台企业要加强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严禁为未取得资质的网上经营者提供服务。电商自营企业不得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对所销售商品加强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不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网络服务商要及时删除、屏蔽网上侵权假冒有害信息,落实信息内容保留备查制度。邮政快递企业要严审电商企业资格,严格寄递实名制、收寄验视等制度。网站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和上传作品“三审”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未经授权传播权利人知识产权作品、推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全省网络市场监管平台

    近年来,随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迅猛发展,网络市场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领域。然而,面对网络交易中不断出现的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等问题,工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如何提升网络市场监管能力?《实施意见》提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建设全省网络市场监管平台,探索应用国家有关部委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我省网络侵权假冒行为进行“风险监测、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

    如何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咨询等机制,深化“两法衔接”平台应用,提高两法衔接和信息共享效率,促进执法协作。公安部门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监管部门移送侵权假冒案件线索,银行要建立资金流动监管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查案件涉及的交易资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

    《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发挥京津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区域协作机制作用,与京津对口部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假冒执法协作机制。

    稳固治理基础,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

    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是电子商务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对此,《实施意见》作出了具体的安排。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省电子商务信用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将全省侵权假冒案件信息通过该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开。加快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共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试点,在电子商务领域推行网络身份证和网店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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