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将对水泥玻璃行业开征扬尘排污费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制定了《宿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即: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玻璃等工业企业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氮化物,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其排污权一律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
近年来,宿迁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一、建立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制度。为加强跨区域河流水质保护,落实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宿迁市正式试行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实施方案。选取六塘河、淮沭新河、古山河三条跨区河道,根据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试行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制度。即:当监测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2015年,共清算补偿资金1978。65万元。
二、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制定了《宿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即: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玻璃等工业企业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氮化物,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其排污权一律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为推进制度落实,市专门成立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作为排污权出让方、需求方交易的平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污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目前已完成交易5次,交易金额42万元。
三、开征扬尘排污费。根据《宿迁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征收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扬尘排污费由市、区环保部门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2015年市环保局征收35万元。
四、设立煤炭总量替代交易专账。为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为推进该项工作开展,市财政设立煤炭交易专账,专项用于市发改委购买、出售煤炭交易指标,交易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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