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钢笔商标遭侵权 起诉仿冒公司获赔8000元
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就北京佳普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英雄HERO及图”商标一案诉至北京一中院,并获赔8000元。
原告英雄公司诉称:原告在自来水笔等商品上拥有“英雄”等一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1年3月26日,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购买了带有“英雄”商标的钢笔三支,支付26.60元。经检验,被告销售的钢笔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钢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自来水笔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涉案产品所使用的“英雄HERO及图”、“英雄及图”及“图形”商标与原告“英雄HERO及图”商标完全及部分相同。被告佳普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对原告“英雄HERO及图”商标权的侵犯。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英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据了解,与本案的案情类似,在另外一案中,北京金点点商贸有限公司亦未经许可即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英雄商标类似的商标,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金点点公司支付给英雄公司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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