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更多
2015-12-15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12月7日,《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经长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设置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标示牌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3、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一米的安全距离内挖坑取土,倾倒含有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以及从事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活动;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设施设备或者接用电源,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示牌或者其他设施;5、擅自攀登灯杆、开启配电箱或者覆盖检查井等城市照明设施;6、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长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毕成功)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