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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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发布通知,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同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通知表示,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据了解,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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