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立法监管电动自行车
6月8日,《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饱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骑行等现象将纳入法律监管范畴。
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是立法监管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车加强监督检查。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可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在《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均处5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3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均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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