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下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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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来源: 扬子晚报网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城市照明规划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城市景观照明不得影响居民日生活……《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南京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照明如何规划,今后将听取公众意见。《办法》明确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城市道路功能照明的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百。对于未配套建设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办法》首次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区域予以明确,包括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大型桥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明确,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规范上,必须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此外,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重点突出亭、台、楼、榭、阁、塔等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点加强保护并体现名胜古迹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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