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欧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依旧?
12月12日,中国向WTO起诉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商务部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允许其他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WTO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随着15年期限的到来,其他WTO成员应立即停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迄今为止,美国、欧盟没有履行义务,中国决定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诉讼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规定:一项争端的解决,可以经过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和执行等四个阶段,历时大约两年。磋商是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谈判,以求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1995年WTO成立以来受理的500余起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通过磋商得以解决。
如果磋商不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就可以要求WTO成立一个3人专家组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果一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则可以向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一般为90天。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败诉方应予执行。此时,双方还可以就执行的期限进行协商。DSU还对不能执行时的“补偿”和“报复”等临时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
具体到本案(WTO案件编号为DS515、516),中国与美国、欧盟会先行磋商,争取让美国、欧盟修改相关做法。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协议,中国有权启动下一步程序,即专家组、上诉机构以及执行程序。值得提及的是,在WTO诉讼期间,如果美国、欧盟停止使用“替代国”做法,则诉讼程序可以终止。如果美国、欧盟没有停止使用这种做法,中国也不会采取诉讼以外的针对性措施。因为DSU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WTO成员应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而不是单方面采取措施。中国入世15年来,涉及中国的50起案件都是按照DSU规定的程序解决的。
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是最为理性、可靠的选择,这一点在国内和国际都一样。国内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法院制度,所以个人或公司之间的争议,应该通过诉诸法院解决,而不是采取动武、报复等自助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WTO也建立了一整套规则,并且设立了类似于法院的“争端解决机制”。从WTO成立和中国入世以来的实践看,这套规则和制度能够公正有效地解决WTO成员,包括很多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对于美欧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决定诉诸WTO,体现了对WTO体制的信任,更体现了国际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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