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共享单车更加健康发展的法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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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来源:上海市自行车协会网

 共享单车是一项服务市民短途出行需求、顺应绿色出行趋势,基于商业模式、技术模式创新的经典创业创新项目。自2016年4月进入上海以来,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摩拜、OfO、小蓝、小鸣等共享单车品牌在上海已投放相当数量,每天使用量也不在小数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共享单车获得市民和市场的欢迎。

在鼓励和支持创新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共享单车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乱投放、乱停车等问题。对此,韩正同志在两会时明确指出,“政府鼓励和拥抱创新举措,但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要引导、规范,并且逐渐予以制度化规范”。
经过调研,共享单车在依法引导发展、依法治理规范中,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空白或隐患。
一 市场管理
自行车原是市民出行的一种非机动交通工具,是非经营性的。共享单车企业将其市场化商业化开发运用,则成为一种经营行为。调研中发现,摩拜单车运营公司经营范围中仅有“自行车的销售”一项,与其企业经营实际不符。作为一种需占用公共场地、需要公共管理服务、带有较大外部性的市场经营行为,市场准入应否管理如何管理等问题,目前无论是市场监督管理还是行业自律管理都还是空白。
二 车辆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生产销售和经营的产品,依法必须做到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商标明确标识、标准质量标识、产品包装标识、认证标志标识等规范。如《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等。调研中发现,由于发展快速、急于抢占市场,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在采购、经营中没有完全执行法律规定。作为和广大市民权益密切相关的一个产品,也为消费者权益纠纷等埋下隐患。
三 交通管理
共享单车运营碰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交通管理。原来自行车有严格的牌号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自行车牌照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同时坚持了包括“未满12周岁不得自行骑行上路”、“不得醉酒驾驶”、“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等法规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消费者和管理部门,在交通参与方面还有宣传普法、切实守法等工作要做。
四 融资管理
共享单车的重要商业模式设计之一就是“押金+预存款”制度,这就涉及到了融资问题。2017年初仅摩拜单车就拿到了30多亿元押金,如果加上预付款,加上投放的快速增加,预计到2017年6月底上海共享单车“押金+预存款”金额将到60亿元左右。对于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的这笔钱,我们应高度重视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预存款”融资管理,未雨绸缪。
五 责任管理
作为一种交通领域的商业经营,共享单车涉及主体较多,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单车所有者)、消费者(交通参与者)、停车场地管理者以及保险机构等。在企业经营或者说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必然出现如车辆质量(导致损失)、交通事故(事故承担)、交通违法(处罚)等一系列事项。调研发现,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相关事项有关法规不少还是空白。这已给共享单车企业、消费者、管理部门带来种种困境,一定程度影响了这一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健康、顺利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说,希望上海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上有新作为。“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努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根据上述调研发现的共享单车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鼓励创新、制度规范的要求,结合上海有关实际,建议在上海市级层面专门制定《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需要引导支持、依法规范的上述问题,以保障共享单车的顺利发展、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管理。在明确互联网自行车是“城市慢行公共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功能定位和“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发展原则基础上,由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各方,对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条件、网信要求、经营要求、准入备案、市场竞争、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进行依法规范,并指导推进共享单车的行业自律管理建设。
加强车辆管理。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共享单车发展实际,由相关部门牵头,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国家标准责任、商标标识责任、认证标志责任等产品质量责任予以明确和加强,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共享单车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消费权益,保障共享单车行业的长远发展。
加强交通管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上位法,由相关部门牵头、属地单位配合,结合共享单车实际,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的制定、完善、宣传、执行和必要的处罚教育,以解决当前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交通参与行为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做好这一交通出行领域重要商业创新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规范。
加强融资管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曾说,金融机构和小孩是需要监管的,因为它们用的都不是自己的钱。对消费者和政府而言,共享单车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其“押金+预存款”模式。
加强责任管理。对于共享单车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消费者、场地管理者等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如何进行责权利平衡与分配承担规制等,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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