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新规防治水污染 非法排污最高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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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来源:中国纸网

       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里,根源在岸上。随着城市发展进步,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成为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大课题。据悉,《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实施,该《条例》对水污染防治作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将原“邕江”提法改为“郁江”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原《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条例》的出台显得及时而必要。

  《条例》将名称提法由“邕江”改为“郁江”,是基于《条例》适用范围和专业上的考虑。郁江发源于云南的驮娘江,出云南省后流经广西百色、南宁、贵港等市。市民所称的邕江,范围仅限于老南宁包括原邕宁县的范围,行政区域调整后,横县等县也归入了南宁的行政版图。为了更好地保护南宁市的水环境,有必要将除邕江河段之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郁江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也纳入保护范围。

  从专业上来说,郁江是在水利部门正式认可的河流名称,在《河湖大典》等有关权威资料均正式采用,邕江只是其中的一个河段名称。

  重点排污单位每年需公开排放情况

  在水污染防治中,工业企业排放对水体的威胁巨大,因此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治理可谓是重头戏。

  《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对流域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条例》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而排污单位如果将条例中规定的三类污水、废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五种禁止排放的行为: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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