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拒绝“再来一瓶” 做法到底是否合法?

2012-10-17 来源:北京日报

 

    广西南宁的贺先生花12万元请人收集了10万个“再来一瓶”可口可乐瓶盖,兑奖时却遭到拒绝。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表示,贺先生不是购买可口可乐产品的消费者,不具有兑奖的资格。

    兑奖瓶盖奖励应为法定孳息

    此消息一出就引来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是赖账行为,不管瓶盖怎么来的,可口可乐公司必须给兑奖。”也有网友表示:“如此收集瓶盖本身于理不合,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

    要判断瓶盖兑奖被拒这一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就必须对兑奖瓶盖上的奖励法律性质,以及归属和兑奖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分析。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兑奖瓶盖上的奖励与可口可乐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定孳息与原物的关系,也就是说,兑奖瓶盖上的奖励应为一种法定孳息。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而法定孳息则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可口可乐作为一种物,因其法律规定的某种法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产生了“瓶盖奖励”这种收益,符合“物因法律的规定所得为法定孳息”这一认定法定孳息的规则。

    收集瓶盖是合法交易实际占有

    兑奖瓶盖上的奖励作为一个孳息一旦产生,同时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所有权,物权法就对这个所有权进行保护。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16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依照法律规定,兑奖瓶盖上的奖励应属于通过合法手段而实际占有的人。从贺先生通过花费12万元请人收集10万个“再来一瓶”可乐瓶盖的行为来看,其已经是兑奖瓶盖上奖励的实际占有人,并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取得了奖励的所有权。同时,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独立性,是一种恒久性的权益。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必须通过法律进行。因此,贺先生拥有花12万元请人收集来10万个“再来一瓶”可乐瓶盖的奖励权益。可口可乐公司不得限制其所有权的效力,否认其兑奖资格。

    “瓶盖族”利用了有奖销售规则漏洞

    但是,从现实生活和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来看,贺先生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和鼓励。可口可乐公司虽然不能否认其兑奖资格,但是有权对其兑奖瓶盖的真实性以及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有权按照预先公示的合法的有奖销售规则和程序作出兑奖的决定。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目的就是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商品,挖掘潜在的消费人群。合法的有奖销售在法律上反映的是一种互助和制约关系,经营者必须进行合法的有奖销售,消费者在有奖销售中也能获得一定的实惠。假设消费者利用经营者有奖销售的规则漏洞,专门购买有奖瓶盖进行兑奖,从中获得利益,这种行为不但客观上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割裂了竞争机制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带来一种负面的效应,甚至会出现专门从事购买有奖瓶盖进行兑奖的“瓶盖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平衡。

    因此,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应完善兑奖规则并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兑奖的条件、程序、需要的凭证以及合理的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合理的规则设置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防止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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