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信心满满打赢商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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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来源:环球鞋网

    从一间作坊式工厂起家,发展至今天的运动服饰行业领军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一路走来已有30余年历史。迄今为止,这家始终专注于运动服饰研发设计的企业,已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设连锁专卖店6000余家,其“乔丹”注册商标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成功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就在这家行业明星式企业品牌价值逼近30亿元,并准备冲刺资本市场融资上市之际,一场关乎其主品牌的商标纠纷不期而遇,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该企业的广泛关注。
  而今的“乔丹”品牌状况如何,其一路走来有怎样的心路历程,藉着如是疑问,本报记者日前走近乔丹体育一探究竟。
  卅载付出成就品牌
  据介绍,乔丹体育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该厂在2000年以“乔丹”作为商号并进行更名,后于2009年完成向乔丹体育的转身。
  “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创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生活方式是我们一直坚持的企业发展理念。”据乔丹体育有关负责人介绍,30年来,该公司始终以诚实经营为本分、为消费者创造更具性价比的运动服饰产品为己任,持续加强产品研发的投入,创制优质健康、功能多样的运动服饰。
  业绩的增长使乔丹体育的团队不断壮大。目前,该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品牌专卖店超过6000家,相关从业人员8万余人。更令这家企业感到有底气的是,仅专业研发人员,便超过200人。
  为确保产品始终保持竞争力,乔丹体育通过多重手段激发企业内创新能动性的同时,同时亦通过主题突出的活动在社会范围内寻觅创意。据介绍,2006年至2013年,乔丹体育携手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共同举办“乔丹杯”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至今已成功举办了8届,为促进国内运动装备设计水平的提高挖掘了大批优秀的设计人才。
  对于公益事业的热衷,亦令“乔丹”品牌加分不少。截至目前,乔丹体育累计公益支出超8000万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而作为一家与体育运动关联度极高的服饰企业,乔丹体育屡次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各大体育赛事的现场。目前,乔丹体育已累计捐赠数亿元,赞助国内外大型运动会,有力的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卷入纠纷备受关注
  就在乔丹体育日益壮大,“乔丹”品牌的价值愈加显现之际,一场商标侵权官司从天而降,并引来外界众说纷纭。
  2012年2月,前美国篮球职业联赛球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在北京提起诉讼,称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乔丹”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商标注册。但法院认为在中国“乔丹”和迈克尔·乔丹尚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受理该案。迈克尔·乔丹随后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侵权诉讼。
  迈克尔·乔丹诉称,乔丹体育未经过其许可,将其中文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该商标开展商业活动,侵犯其姓名权。
  据悉,此次并非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的首次交锋。迈克尔·乔丹的长期合作伙伴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耐克公司)曾在2002年2月就乔丹体育申请注册的带有“qiaodan”和“乔丹”字样的8件图形商标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耐克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据乔丹体育有关负责人称,该公司申请注册“乔丹”商标没有借助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的意图。“jordan”只是一个姓氏,该词在中国香港的翻译是“佐顿”,“乔丹”只是“jordan”的一种中文翻译。中国以“乔丹”作为姓名的就有4000多人;即使在美国篮球职业联赛,拥有“jordan”姓氏的也不止迈克尔·乔丹一人,这些使用中文“乔丹”的人、企业和商品,都是具有合法依据的,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由此可证,两者并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据查,该公司在其2011年的招股书中明确指出,该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乔丹体育有关负责人继而谈到,自2000年以来,乔丹体育使用“乔丹”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经过十余年努力,在品牌建设方面直接和间接投入数十亿元,销售运动鞋、运动衣等各类产品上亿件,已经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相关用户群体,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商誉和形象,为中文“乔丹”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而中文“乔丹”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乔丹体育历经十几年艰苦创业创造的,它在具体商品上的知名度或者美誉度,也是完全指向乔丹体育而非“michael jordan”。而且“乔丹”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初审公告后,迈克尔·乔丹没有在异议有效期内提出异议,对“乔丹”商标提出争议也是在该商标核准注册5年之后,超过了法定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歌手腾格尔起诉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一案,与“乔丹”商标案颇有相似之处。据介绍,该案争议商标系注册在食品类商品上的“腾格尔”商标,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予以注册。法院经审理认为,“腾格尔”在申请日前与歌手腾格尔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在案证据不足,争议商标的注册也不至于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腾格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或争议,争议商标得以注册的结果其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此前关于争议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
  乔丹体育有关负责人认为,“腾格尔”商标纠纷案和“乔丹”商标纠纷案十分相似,同样是名人主张维护其姓名权,且权利人对涉案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都是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5年之后。更为重要的是,“腾格尔”可以是歌手腾格尔的名字,但“乔丹”却肯定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在中国法律下,michael jordan对“乔丹”不享有姓名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起较高市场声誉、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讼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允许两者并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腾格尔”案件判决,就是对这一司法政策的准确把握。
  该负责人表示,“腾格尔”商标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乔丹体育在“乔丹”商标侵权案中的信心。“我司的字号和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过程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乔丹”之争亦在我国知识产权业界引发广泛关注。针对该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认为,有关司法机关应就涉案两个问题作出判断:其一,英文“michael jordan”和中文“乔丹”之间是不是有对应关系;其二,即便有这种对应关系,是不是这个姓名就能垄断这个姓名的商业化提供的一切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则认为,姓名权保护在所有人格权里是最弱的保护,因为姓名权不具有唯一性和垄断性;它既不能因自然人肖像那样的显着区别特征而具备肖像权那样的唯一性,也不能如知识产权那样取得一定的排他效力。
  尽管“乔丹”商标纠纷目前未有最终结果,但“乔丹”品牌的建设与发展却并未受到影响。“纠纷不会动摇乔丹体育向前的决心。事实上,在诉讼期间,我们的销量并未因这一诉讼受到任何影响,这足以证明我们的品质和信誉深受消费者认可。我们绝不会变更商标,任何人不能把我们辛苦十几年创造的商誉抢走。”据乔丹体育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近期对于“乔丹”的品牌形象有了新的定位,推出“跨越·新生,beyond yourself”的新概念,品牌战略中心也转移至强化品牌与体育精神之间的内在联系,借此打造专业全体育品牌新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寻求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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