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同时,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
围绕食品安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规定》涵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规定》还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规定》着重强化了结果运用,明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既明确了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怎么干”,还明确了履职到位与否“怎么办”,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规定》的出台,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必将更加有力地督促地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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