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次大修新意何在?司法部科技部权威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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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来源: 科技日报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

 

  《条例》的修订基于怎样的考虑,确立了什么目标和导向?针对备受关注的提名制、评审机制改革,以及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等方面,《条例》又亮出了什么硬核举措?日前,司法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对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由科技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2019年,《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条例》修订任务,科技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历时数年,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科技界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印发。

 

  问:本次《条例》修订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基于三个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健全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惩戒力度,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问:《条例》对科技奖励制度确立了怎样的目标、原则和导向?

 

  答:《条例》明确,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条例》突出强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问:《条例》在提名制改革方面亮出什么举措?

 

  答:此次《条例》修订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主要体现为改革报奖方式、强化提名责任。

 

  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强化提名责任,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问:《条例》在评审机制改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监督;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由科技部负责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

 

  三是完善评审程序,明确评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应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问:在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二是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是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问:针对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方面,《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二是明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奖励活动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是否还会出台其他配套文件?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修订《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正在抓紧进行,并将同时做好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二是全面贯彻执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不断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三是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获奖项目奖后跟踪评估常态机制,推动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奖励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四是规范各类科技评奖。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简各类科技评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减少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记者 刘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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