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风服饰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民族风服饰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Fashion Industry Alliance
缩写:CFIA
联盟标识:
第二条 联盟的介绍:联盟筹建于2013年,是由中国民族风服饰研究、设计、制造、宣传、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个人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自由”的原则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联盟组织,为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所属于的轻工业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推进产业发展 共享平台价值
联盟旨在加强中国民族风服饰产业的宣传推广,提升行业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联盟交流、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产业和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共创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和良好的发展氛围,进一步推动民族风服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联盟执行机构:中国民族风服饰产业联盟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 联盟的职责范围:
(一)促进产业链的完善和扩展,以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推动制定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促进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依托中国轻工业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金融合作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合作服务信息平台。
(五)搭建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产业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联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成员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发起人或联盟成员;
2、对产业或联盟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承担理事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承担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中国民族风服饰产业联盟筹建于2013年,是由中国民族风服饰研究、设计、制造、宣传、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个人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自由”的原则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联盟组织,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受其监督指导!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成员表决,反对者少于半数;
(五)联盟秘书处向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它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三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工作;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或辅助秘书处的工作;
5、及时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提议进行表决,未及时表决者视为同意,连续五次不参与表决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6、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专家组和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在产业领域内有较大贡献或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四)由中轻联指派或在任中国轻工业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领导职位者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会费标准为:个人成员每年人民币200元,单位成员每年人民币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企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大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每年对财务资产情况进行审计报告,交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或者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产业的竞争环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七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发起单位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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