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抽检:电蚊拍9批次不合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2020年度广东省清洁卫生电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据通告,本次抽查重点对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能效等级、连续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电蚊拍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名单详见下表。
序号 | 检验报告 | 产品统一名称 | 产品标称名称 | 生产者名称 | 生产者 | 商标 | 抽样场所(或经营者) | 抽样地址(电子商务平台) | 规格 | 不合格项目 | 备注 |
编号 | 地址 | /型号 | |||||||||
1 | 4.4E+15 | 电蚊拍 | 电灭蚊拍 | 广州市华辉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山路 16 号 | / | 云浮市万家粤超市有限公司 | 云浮市市区浩林东路建兴大厦(现浩林西路 5 号)首层部分商铺及二楼全层、三楼北面 | 8006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2 | 4.4E+15 | 电蚊拍 | 电灭蚊拍 | 广州市华辉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山路16号 | 依美家 | 广州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新市南街45号新市天地之一E158 | 8019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3 | 4.4E+15 | 电蚊拍 | 电子灭蚊拍 | 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社区永新南路4号二楼 | / | 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惠州东平店 | 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东湖花园八号小区商业裙楼地下一层和地上一至五层 | BFU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4 | 4.4E+15 | 电蚊拍 | 电子灭蚊拍 |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飞利达电器厂 |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东梅路王厝陇村路段76号 | 双燕 | 惠来县靖海镇苏长熙电器商行 | 惠来县靖海镇邮政局大门对面往左1米处铺面 | SY-D239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5 | 4.4E+15 | 电蚊拍 | 电灭蚊拍 | 广州市华辉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山路16号 | / | 肇庆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四路10号星湖国际广场二、三层商场 | 8706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6 | 4.4E+15 | 电蚊拍 | LED电蚊拍 | 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人民路221号富康工业 | 图形商标 | 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人民南路分店 |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路水榭春天三期8、9、12栋负一、二地下商业层 | KM-3837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7 | 4.4E+15 | 电蚊拍 | 灭蚊拍 | 佛山市格林盈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顺和南路2号欧洲工业园 | / | 天猫格林盈璐居家日用旗舰店 | 天 猫 | MP005 | 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8 | 4.4E+15 | 电蚊拍 | 向物可折叠电蚊拍-窗 | 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 | / | 天猫sothing向物旗舰店 | 天 猫 | DSHJ-S-1906 | 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9 | 4.4E+15 | 电蚊拍 | 闪电蛙多功能电蚊拍 | 潮州市开发区铭胜电器厂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 | 闪电蛙 | 天猫闪电蛙旗舰店 | 天 猫 | / | 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 | / |
对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一是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售出产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二是通知本省的同一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或依法处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三是整改后拟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需更换产品包装或者作出产品合格承诺标示;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诺整改合格的产品实施定期跟踪抽查;五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记入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动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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