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 并非“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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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来源:中国食品报

    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在全球的各个角落此起彼伏,一次次地触动人们已然紧绷的神经。作为一种积极的食品安全预防性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实施食品召回,绝非是“事后诸葛亮”。食品召回从属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范畴,主要是指在不安全食品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实际危害前对其进行收回,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我国在2007年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期间,随着食品安全环境变化,多次修订、修整,虽然与经过了多年发展的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相比,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在全球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复杂、食品行业危机四伏的当下,这一制度仍将会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与健康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凸显召回制度的积极意义

不管有多不情愿,消费者终得接受并面对这一事实:食品安全零风险“从科学角度不能做到”。包括陈君石院士在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专家们正在不遗余力地向公众宣传普及这一科学观念。遗憾的是,很多人因为混淆了食品的制假售假与食品安全问题而坚持认为这是在替政府和食品企业开脱责任。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任一环节,均可能因为技术问题、操作流程的缺陷或外在条件的污染等原因而产生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与在牛奶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这类主观作恶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其实质是个概率问题。所以,通过严厉的打击和法律的震慑,可以杜绝违法行为,但却无法根除风险,科学和实际的做法是通过各种措施将其尽可能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食品安全风险不仅始终存在,且随着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的发展还在加剧。

一方面是食品领域的分工越来越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钟凯博士曾经指出,“毫不夸张地说,当你拿起一个麦当劳汉堡或一块必胜客比萨的时候,也许吃到的是上海的鸡肉、河北的面粉、山东的蔬菜、天津的油、北京的调料……数十个企业合作生产出一个食品并不稀奇,即使原料来自数十个国家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分工合作使每一个食品生产的参与者更专注也更专业,然而,更多的参与者也意味着‘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的风险变大了”。

“食品供应链(供应商)管理的复杂性是导致食品品牌危机四伏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便是采用了基于GMP(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的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等当下流行的内部质量管控手段,食品安全依旧会暴露于风险之上。”某知名跨国厂商的相关负责人坦承:“任何一个企业也无法避免因不同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偶发性问题。”

另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得益于贯穿全世界的食品供应网络,我们能购买到产自世界各地的食物,日常饮食更丰富多样;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的风险也提升了——食品污染无国界,某个地区的受污染食品会被运送到更广泛的地区,导致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的异国他乡的大量人口遭受疾病的困扰。

在上述因素之外,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打下了国情的烙印——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其中,最让人头疼的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庞大、规模偏小、高度分散。

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多的是基于安全防范上的考虑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了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还消磨了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影响到食品企业的销售、利润以及声誉,一句话,生产者也会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食品企业努力探索如何利用科学有效的体系管理供应链,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将风险降至最低,保护消费者。

食品召回制度由此而诞生。上世纪60年代以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首先在美国发展起来,并被相继引入到包括食品在内的众多其他行业。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在借鉴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也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形成各具特色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在维护本国公众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食品召回并不可怕。在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早已成为习惯性做法。比如,2003年,美国农业部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实施的食品召回分别为77起和296起;1998-2004年间,加拿大平均每年有344起食品召回事件。我国部分消费者由于对食品召回存在认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关召回信息就可能会引发恐慌。事实上,食品召回确有“惩戒”性质,但更多的是基于安全防范的一种考虑,召回的产品可能是有“缺陷”或“有安全隐患”,但未必造成或已经造成“损害”。以本月上旬加拿大的一桩食品召回为例,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通报称,新不伦瑞克省一家公司正在召回疑染李斯特菌的高丽菜沙拉。受污染的沙拉品牌为“拜尔艾农场”,包装规格为227克(8盎司),保质期至8月19日,条形码为033383652603,在加拿大沿海诸省新不伦瑞克、纽芬兰与拉布拉多、新斯科舍、爱德华王子岛地区有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称,持有这种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将产品丢弃或者退回柜台获取退款。截至8月21日,尚未出现因食用这种沙拉染病的报告。但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仍在对这次污染事件展开调查,或许以后会有更多产品被召回。由此可见,食品召回制度并非是“事后诸葛亮”,确切地说,它是一种消除、减少不安全食品危害的预防措施,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外,食品召回制度也是食品企业责任成熟和完善的产物。亨氏在刚发生的米粉事件中,召回了有问题批次的产品,同时还预防性地召回了与有问题批次产品使用同批原料的其他批次产品,并设立了早8点至晚9点及周一至周日的消费者服务热线,处理消费者关于退货、换货及赔偿方面的问题。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追溯体系成为木桶最短板

无论是当事食品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希望高效快速地实施食品召回,但必须正视一点,即食品召回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每一环节工作需要充分的时间,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者薄弱都可能影响到整个召回进程。上述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程序都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各相关职能部门能高效协作,信息的公开透明也让公众能及时了解产品的召回进程,积极响应和参与,并且具有科学的技术支持体系,为风险评估、召回计划的制定等提供有力支撑。与之相比,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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