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文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
进一步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在《规范条件》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行业内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12月10日发布,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规范条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规范条件》的背景
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技术成熟,成本低廉,在高低温性能、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具有优势,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汽车、船舶、航空、电力、通信、银行、军工等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产品。同时,铅蓄电池也是化学电源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尚不能被其他电池产品所取代,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009至2011年期间,国内“血铅”超标事件频发,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群众强烈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抓好源头管理工作,切实杜绝“血铅”事件再次发生。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并委托专家组开展准入审核工作。《准入条件》实施三年多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实施整改,一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作坊式生产企业被淘汰,一批自动化、机械化的先进工艺装备得到推广,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和职业健康保障条件得到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大幅度缩小。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在发放贷款、组织招投标时均积极参照我部发布的《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给予倾斜和优惠。准入管理工作实施以来,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再没有出现过“血铅”超标事件。
《准入条件》规定以通过环保核查作为企业申请准入审核的前置条件。由于受到环保核查工作进度的影响,截止到2015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3批共27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国内目前300余家仍然在生产的企业当中只占较小的比例,下一步推动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任务仍然较为艰巨。
(二)修订《规范条件》的必要性
1. 2014年底,环保部发文明确不再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并表示不再与我部联合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我部无法继续将通过环保核查作为铅蓄电池企业申请准入审核的前置条件,也无法根据环保核查结果判断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为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继续顺利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需要对《准入条件》进行修订,及时调整准入公告申请条件、审核工作程序以及公告发布方式。
2. 《准入条件》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面貌得到了很大改善,集中供铅、铅粒冷切、自动铸板及铅零件、自动分刷板、自动铸焊、机械包板等一些先进的自动化、机械化工艺装备由于能够切实提升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并增强职工职业健康防护水平,在行业内一经推广就得到广大铅蓄电池企业积极响应,普及速度超出了预期。目前进一步提高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工艺装备水平的条件已经成熟,需要借助修订《准入条件》的机会,对某些条款的要求进行更新。
3. 《准入条件》发布以来,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某些管理要求有了新的变化,如清洁生产审核、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需要在准入审核时执行新的规定和要求,因此需要对《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二、关于《规范条件》若干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和现有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搬迁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现有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
(二)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规范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端子、焊条以及含铅塑件等铅零件。但铅蓄电池企业生产铅零件时,也需要遵守《规范条件》关于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浇铸等落后工艺。
(三)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规范条件》提出“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
(四)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何确定?
铅蓄电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依据《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的有关规定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中有关规定计算,也可查询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
(六)为什么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其中也包括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七)为什么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环保部公布的2014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结果显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依然突出,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为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推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规范条件》要求“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从而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八)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规范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九)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哪些区域?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 号)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范围作了明确,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
(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十一)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改扩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了解,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虽然数量较多,但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很低。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小组装企业甚至采取家庭作坊式生产,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杜绝这些企业产生的铅污染隐患,我们按照配备最基本的环保设施,并维持环保设施的正常的运行测算,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需达到20万千伏安时,才能满足环保设施的最低污染物处理量,否则难以实现环保设施的经济运行。
对于新建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积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由于这些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均较大,根据测算,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六),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也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规范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规范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十二)举例说明如何判断极板企业产能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规定?
1.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十三)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制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规范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规范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十四)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只有各个生产环节设置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规范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规范条件》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
(十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申请规范公告?
由于《规范条件》中规定企业生产能力按照同一厂区进行计算,在开展现场审核时也要求对同一厂区整体审核,因此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如果希望分期申请规范审核,应对每期项目划定单独的厂区,实现与其他项目的物理分隔。建议为每一期的建设项目注册单独的法人资格,便于在审核和公告时加以区分。
(十六)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规范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美国、日本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对这些先进工艺采用较少。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规范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也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企业同一厂区既生产普通铅蓄电池又生产新型铅蓄电池(或既采用传统工艺又采用先进工艺)的,那么其总生产能力仍需要满足《规范条件》的要求;只有该企业同一厂区全部生产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先进工艺)的,才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
(十七)为什么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该类电池的缺点一是需经常加水调酸,维护工作繁重;二是会造成酸雾溢出,腐蚀周围设备,污染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别将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列入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本《规范条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相一致。
(十八)为什么限制商品极板、电池组装及外化成生产项目?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生产成品电池不同,我国一些铅蓄电池企业仅生产铅蓄电池极板,并将其出售给组装企业组装为成品电池。《规范条件》将这种用于对外销售的极板产品称为商品极板。这种极板和电池分别生产的产业结构造成了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环境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等问题。商品极板一般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其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工艺的十倍以上,处理难度高,易引发污染事件。而外购商品极板从事电池组装的企业工艺较简单,只要购买极板、壳体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装配、焊接和充电即可,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极低,生产规模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造成我国小型铅蓄电池组装企业泛滥。这类小企业往往证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缺乏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大肆排放铅烟、铅尘和废水,含铅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了污染扩散和监管困难。
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对目前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要求企业同时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并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因此《规范条件》不允许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项目,并要求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生产工艺。在《规范条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要求企业不能增加单纯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但可以通过添置设备等手段,改造为同时生产极板和成品电池,减少外销或外购商品极板的数量。
对于同一企业在两个不同厂区、或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分别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的情况,虽然并没有将极板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但仍然存在极板的转运,而且也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因此也将被视为商品极板,要符合商品极板生产的相应规模要求。
对现有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企业,《规范条件》要求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极板。这样能够逐步压缩非正规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减少商品极板的流通,改善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产业结构。
(十九)为什么限制生产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根据《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GB/T 2900.41-2008),干式荷电铅蓄电池指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该产品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污水排放量大,属于较为落后的产品,需求量较小,主要应用于中低档摩托车。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推广先进产品,《规范条件》将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列为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于目前仍在生产干式荷电铅蓄电池的企业,应尽快调整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适应产业升级和产品升级的需要。
(二十)为什么限制生产含镉、含砷电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三类 淘汰类 二、落后产品 (九)轻工”第5条为“含镉高于0.002%的铅蓄电池”,淘汰期限为2013年。《规范条件》对含镉电池生产项目的要求与其一致。对砷含量高于0.1%(电池质量百分比)的生产项目加以限制,是因为一些企业将砷元素添加在电池中,但砷也是毒性较强的元素,许多国家已经禁止在铅蓄电池中使用砷元素。为减少环境污染隐患,《规范条件》对砷元素的使用也进行了限制。
(二十一)举例说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现有企业,如何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1. 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7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未达到《规范条件》中现有企业2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不能申请规范公告。该企业若想符合《规范条件》要求,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兼并重组,且应满足建成后同一厂区年成品电池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否则该企业只能寻求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或自行关闭。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兼并重组时应将两家企业迁至同一厂区,且被兼并的企业不能是单纯的极板生产或单纯的电池组装企业,否则仍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无论是否包含极板生产),已经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可以正常生产。该企业如果希望改、扩建,则需要至少增加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否则不能进行改造。
3. 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为75万千伏安时,其中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另有60万千伏安时以商品极板形式对外销售。由于该企业未达到《规范条件》中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总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且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禁止改扩建,因此该企业不能通过扩充极板生产能力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达到《规范条件》中的产能要求,只能通过增加至少35万千伏安时的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同时淘汰多余的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将其产品全部转化为成品电池,才能够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否则只能自行关闭。
4. 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50万千伏安时商品极板,全部对外销售,已经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但不能通过改扩建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来增加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只能增加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且应当全部使用该企业自己生产的极板。
(二十二)哪些是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明确提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承担。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铅蓄电池项目推荐由具有轻纺行业或机械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十三)封闭的车间应符合什么要求?
封闭的车间在空间上应保持相对独立;窗户仅用于采光,不能打开;车间内生产设备产生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的部位应安装污染物收集装置,保持局部负压,将污染物送至处理设施;由送新风系统实现空气流通,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出风口应位于操作工位上方;铅烟、铅尘、硫酸雾收集装置的整体吸气压力应略大于送新风系统的整体送风压力,从而使车间整体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实现车间外部空气向车间内部单向流动。《规范条件》要求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分板刷板(耳)、化成、充电等产生较多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的工序位于封闭的车间内,有利于控制无组织排放,避免污染物扩散。
(二十四)为什么要提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限制手工操作工艺?
目前行业内有一些企业还在使用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手工输粉、手工涂板、手工分刷板、手工配酸灌酸、手工包板、手工称板、手工装配焊接等手工操作工艺,这些工艺会增加工人直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容易引起血铅超标。国产的铸板机、铸铅零件机、涂板机、灌酸机等自动化设备已经较为成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具备推广条件。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不管是现有企业还是新建、改扩建企业,均需要积极对这些工序进行改造,淘汰手工操作工艺,全部使用机械化、自动化设备生产,从而减少工人接触各类污染物的机会。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在分板刷板(耳)、包板、称板、焊接工序配备了简单的工作台和负压吸风装置,能够辅助工人完成一些操作,但只要主要作业过程需要人工参与,无法完全由设备自动完成整个生产流程,就仍然属于手工操作工艺。特别是分板刷板(耳)工序,传统的采用锯片机分板、采用砂轮机刷板的手工操作工艺由于产生大量含铅粉尘,应坚决予以淘汰。
(二十五)为什么要求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全部实现集中供铅?
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多台(两台及两台以上)铸板机、造粒机等供铅的工艺。推广集中供铅有助于减少熔铅炉数量、铅烟排放量和铅渣产生量,提高熔铅炉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保水平。因此,对于造粒、铸板等所有需要熔铅的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
(二十六)为什么限制开放式生产设备,推广封闭式生产设备?
对熔铅、磨粉、和膏等工序,一些企业还在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等落后的开放式生产设备,这些设备会产生大量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对环境和员工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规范条件》要求采用封闭式熔铅锅、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封闭式和膏机、自动挤膏机等封闭式、自动化、带负压的生产设备。
(二十七)什么是开口式铅粉机?
开口式铅粉机是指采用手工方式向主机内加料,制粉、贮粉、输粉过程不能完全封闭,采用人工搬运、加粉,无系统排放口或系统排放口未与废气处理装置连接的铅粉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特点,或只要铅粉制作过程产生外溢粉尘的,均属于开口式铅粉机。
(二十八)什么是开口式和膏机?
开口式和膏机是指具有无自动称重加料系统或采用人工加料(不包括辅料),工作时不能进行密封,无废气排放口或排放口未与废气处理装置连接等特征的和膏机。
(二十九)什么是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
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是指操作工位位于独立、封闭、带有负压和通风系统的工作间中,操作工人将板栅骨架装入灌粉机后,装入口能够完全关闭,设备在全封闭和负压状态下自动完成灌粉的灌粉机。
(三十)为什么鼓励采用挤膏工艺替代灌粉工艺?
目前,管式极板灌粉工序是铅蓄电池所有生产工序中铅污染最严重、血铅隐患最高的工艺。经过对部分采用灌粉工艺的铅蓄电池企业生产员工血铅检测指标的跟踪调查,我们发现,灌粉工序的员工平均血铅浓度显著高出其他工序的员工,而在调离灌粉工序后,员工的血铅指标普遍能够明显下降。虽然《规范条件》提倡采用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对防止铅污染的扩散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直接操作设备的员工仍然需要与大量铅尘密切接触,还是存在极高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且国内尚未有灌粉设备能够完全实现封闭、全自动和负压工作。因此,2015年12月1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已经把“灌粉式管式极板(灌浆或挤膏工艺除外)”列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在今后开展行业规范审核过程中,将进一步提升对灌粉工艺和装备的要求,加快灌粉工艺的淘汰速度,推动企业逐步采用挤膏工艺取代灌粉工艺生产管式极板。
(三十一)为什么要求化成、充电工序设在封闭车间内?
在电池化成、充电(包括补充电)过程中会产生硫酸雾,为减少无组织排放,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规范条件》要求“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需要说明的是,采用连体式加酸壶等装置虽然能减少酸雾的排放量,但无法彻底消除酸雾,因此也需要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化成生产,并配备合适的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
(三十二)什么是手工焊接外化成?
手工焊接外化成是指将极板插入化成槽后,采用手工将极板的极耳熔化并用导电条连接,然后进行极板化成的工艺。该工艺生产效率低,还会增加铅烟的排放,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已经采用相对先进的无焊接化成工艺,因此《规范条件》中要求“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
(三十三)为什么要求对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加以回馈利用?
在铅蓄电池生产中,40-50%的电能是在化成工序中消耗的。在化成过程中,需要通过化成充电机对电池进行多次充、放电循环,老式设备在放电过程中只能采用电阻将电能转化为热能消耗,造成大量的电能浪费。而新型的化成充电机已经能够实现将放电能量储存、重复利用或回馈电网,极大提高了电能利用率。目前,具备电能回馈功能的国产充放电机已经较为成熟,因此《规范条件》要求对放电能量加以回馈利用。已经采用公用母线式化成设备的企业,为进一步提升电能利用率,可以通过几台公用母线式设备增加1台回馈式充放电机的方法实现全部能量重复利用。
(三十四)为什么要求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配备烟尘收集装置,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设备?
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容易产生铅烟、铅尘等污染物,目前国内一些企业还在采用手工操作,工人容易因为直接接触含铅污染物而造成血铅超标。《规范条件》一方面要求这些工序的每个工位配备烟尘收集装置,从而将含铅烟尘等污染物在产生之后立即吸走,降低无组织排放;另一方面要求无论是新建、改扩建还是现有企业均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设备,从而减少职工接触含铅污染物的机会,提高职业卫生防护水平。
(三十五)烟尘收集装置有什么要求?
烟尘收集装置应靠近产生铅烟、铅尘的位置,配备必要的集气罩;集气罩的设计应达到有效引导铅烟、铅尘向收集装置流动的效果,并将操作工的口、鼻与烟尘产生部位分隔;烟尘收集装置应尽可能实现封闭,减小进风口;应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其中对于铅烟应采用上吸或侧上吸,对于铅尘应采用下吸或侧下吸,并保持较高的吸气压力,实现有效收集;应定期清理铅尘收集装置内部沉积的铅尘。
(三十六)为什么在初审时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已发文明确不再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但在开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核过程中,仍需要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了解和评估。经商环境保护部,将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致函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询近3年内该企业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的违法信息,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对于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还应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这种方式借鉴了原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有关内容,能够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做出较为准确、客观的判断。
(三十七)为什么要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做出特别要求?
近几年,由于铅蓄电池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防治设施不到位而导致内部人员遭受铅污染的事件呈增多趋势。为此,《规范条件》中设立了“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章节,专门对企业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要求。其中的相关内容都是依据现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并征得了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同意。
(三十八)为什么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行业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要求,铅蓄电池企业应对自身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不应低于三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九)为什么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要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加强管理?
《规范条件》规定“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该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涉铅岗位的员工将铅尘等污染物带入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造成铅污染范围的扩大,对原本较少接触铅污染的管理、销售、后勤等岗位的员工形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四十)为什么要设置专用更衣室等辅助用房?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第8.2.5条规定:“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更衣室等辅助用房,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具备职业卫生防护的基本条件,能够帮助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避免将铅尘等污染物质带出生产区域,这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手段。
(四十一)为什么要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
关于铅蓄电池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7条规定“…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生活、生产区域严格分离,做好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或离开生产区域前洗手、更衣、换鞋,下班前洗澡。应设置专门的车间内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区,供员工工间休息、喝水,并提醒员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车间内吃任何食物,禁止将休息室作为宿舍居住。此外,企业必须严格杜绝员工家属、儿童等非本厂人员居住在厂区内倒班宿舍的情况,因为家属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更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
(四十二)为什么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1条规定:“涉及铅作业的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正确合格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8.2.3条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预防血铅超标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非涉铅岗位换洗周期最长不应超过3天。
(四十三)为什么要在公告栏中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规范条件》中对此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四)如何确保生产作业环境满足《规范条件》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鉴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时,需要企业提供有效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当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函或认可证明(由当地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的不需要提供委托函或认可证明)。
(四十五)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规范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四十六)为什么要安装送新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送新风系统可以向员工工作位置输送新鲜空气,稀释铅烟铅尘等污染物,减少员工吸入的有害物质。该套系统的配置成本不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效果明显,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均应配备该系统。在送新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规范条件》中加以禁止。
(四十七)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规范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八)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规范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血铅检测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一旦发现血铅超标情况应及时、主动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铅污染对员工健康造成的损害。
(四十九)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大部分被无资质的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极板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规范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斩断废旧铅蓄电池流向无资质回收作坊的渠道。
(五十)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100家左右的大型企业产能占全国铅蓄电池年产量的80%以上;还有许多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规范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规范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理解为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五十一)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是什么?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据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2015年12月31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联合发布了整合修编后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替代了《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行业》(HJ 447-2008)。今后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企业将按照这个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现有企业应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五十二)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如果希望继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需要对厂区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规范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十三)为什么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
加强对商品极板流通的监控和管理,能够有效切断无资质的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也能够杜绝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极板流向市场,从而优化我国铅蓄电池产业结构。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定期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通过对记录的审查和比对,及时发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企业,并采取相应措施,压缩这类企业的生存空间。
(五十四)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规范公告?
1. A企业自己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外,还拥有全资子公司B、分公司C,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在不同地址的厂区内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规范公告时,A、B、C、D公司由于生产地址不同,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A企业拥有一个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厂区B,两者在不同地址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规范公告时,B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于与A公司不位于同一厂区,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主体,且不需要与A公司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但B厂区在申请时需要说明该厂区的具体位置,从而在公告时能够与A进行区分。
3. A、B两个企业均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两者生产车间和设备位于同一厂区内,之间并没有用围墙和道路进行明确分隔。在申请规范公告时,两个企业虽然均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主体,但应同时提出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确保同一厂区内的所有企业、工序、设备同时通过审核。
(五十五)《规范条件》何时开始正式执行?
《规范条件》于2015年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2015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凡在《规范条件》正式发布(2015年12月10日)之后申请公告、以及开展现场审核的企业,均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五十六)开展现场审核时,企业准备哪些证明性文件和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生产许可证;
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 能够说明企业(厂区)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防护距离的测绘图,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防护距离证明;
5. 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
7.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8.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需说明所依据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
9. 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 18001)认证证书;
10.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作业场所污染物检测报告,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或认可证明;
11. 国家级电池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镉、砷含量的检测报告;
12. 上年度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
13. 劳动合同书样本;
14. 化成及酸雾处理装置相关参数统计表;
15. 最近一年内职工血铅检测统计表及登记表。
三、继续贯彻执行《规范条件》的几点要求
《规范条件》发布后,能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确保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现就继续做好《规范条件》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规范条件》的各项规定,并积极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相衔接,在开展涉及铅蓄电池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贷款融资、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时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引导企业积极按照《规范条件》进行改造。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统一思想、把握大局,做好本地区《规范条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准确理解《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在深入了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实施整改。
三是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了解企业、专业人才力量强的优势,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内做好《规范条件》的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对积极贯彻落实《规范条件》的先进企业和典型事例及时加以宣传,并做好《规范条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是广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消除观望和侥幸心理,增强全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自觉执行《规范条件》的各项规定,及早着手开展整改工作,从自身做起,逐步改善行业发展水平和整体面貌,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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