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3-2016等263项食品及食品相关标准将于6月开始实施
2017年6月,263项食品及食品相关标准将要开始实施。包括《GB 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215项国家标准,25项地方标准,18项行业标准,5项团体标准。
《GB 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将于6月18日起实施
6月18日起,《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
据了解,《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了《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 433种农药4140项最大残留限量。
与 GB 2763-2014 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为:对原标准中吡草醚、氟唑磺隆、甲咪唑烟酸、氟吡菌胺、克百威、三唑酮和三唑醇等7 种农药残留物定义,敌草快等 5 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等信息进行了核实修订;增加了2,4-滴异辛酯等 46 种农药;增加了490 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加 11 项检测方法标准,删除10 项检测方法标准,变更 28 项检测方法标准;修改了丙环唑等 8 种农药的英文通用名;将苯噻酰草胺、灭锈胺和代森铵的限量值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对规范性附录 A 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干制蔬菜等 3 种食品名称,修改 1 项作物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里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它们是根据人们每日允许摄入量以及日常食用方法和习惯而得以“豁免”的。
发布的这些农药残留限量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
108项国家标准将于6月23日起实施
笔者了解到,《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108项国家标准将于6月23日起实施,其中新增标准13项。
据了解,在这10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主要涉及不同类别食品安全标准的14项,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的81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13项。
其中,《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代替了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该标准还修改了理化指标,将原标准中的铅、无机砷、镉、总汞的理化指标去掉,只保留了挥发性盐基蛋的指标为≤15(毫克/100克),检测方法为GB 5009.228。另外,原料要求由原来的“牲畜应是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牲畜,并持有产地兽医检疫证明”更改为“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25项地方标准、18项行业标准,5项团体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另外,还有25项地方标准,18项行业标准,5项团体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地方标准包括,贵州省卫计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香酥辣椒》(DBS52/ 009-2016)等1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江苏省卫计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制鸡胚蛋(活珠子)》(DBS 32/007-2016)等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发布的9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灭菌水牛乳》(DBS 45/037-2017)、《黄皮酱》(DBS 45/038-2017)、《芭蕉芋干粉条》(DBS45/039-2017)、《沙糕》(DBS 45/040-2017)、《木薯全粉》(DBS45/041-2017)、《桂林米粉》(DBS 45/042-2017)、《桑椹酒》(DBS 45/043-2017)、《即食桄榔粉》(DBS 45/044-2017)、《小油坊压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控制规范》(DBS 45/045-2017)。
行业标准包括,国家粮食局发布的LS/T 1808-2017《粮食信息术语 通用》等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认监委发布的2项《有机餐饮评价要求》、《化学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比对试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包括,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发布的《葡萄糖酸》、《酵母调味料》、《食用植物酵素》、《甜菜碱及其盐》4项团体标准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批准发布的《焙烤制品专用糖浆》(T/CGCC 7-2017)1项团体标准。
食品伙伴网在此提醒相关生产企业,仔细研究新老标准的变化,及时按照新标准优化生产加工流程,调整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对人员做好相关培训,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进口食品企业,及时向国外贸易方传达我国标准新要求,督促国外生产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尽量从源头遏制不合格产品进口;全面了解相关标准要求变化和具体实施期限,及时更新产品检测要求,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风险预警信息,加强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降低进口产品不合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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