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整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8月15日,国家认监委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提出,为强化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同时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以下简称“实施规则”)涉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该类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已于今年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标准详情:明年5月起实施 | 新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发布)
与旧版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新版实施规则涉及主要变化如下:
在“认证模式”章节中,将“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变更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将“获证后监督方式“中的”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结合;”变更为“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删除了“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的内容。
在“认证单元划分”章节中,增加了“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删除了“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在“认证委托”章节中,删除“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产品相关质量责任,相关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以及“为简化程序,认证委托人可同时提交由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新增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实施”章节变化较大,删除了“文件审查”、“对相关结果的采信”、“设计鉴定”的内容;另外,该章节还调整、精简了其他内容和要求,具体详见新版《实施规则》。
在“获证后监督”章节中,将“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改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并将旧版“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相关的具体要求,调整为“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测的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或“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删除了“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结果的采信”的内容。该章节还调整、精简了其他内容和要求,具体详见新版《实施规则》。
在“认证证书”章节中,删除了“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证书信息的变更应注明变更次数。”;增加了“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的内容。该章节还调整、精简了其他内容和要求,具体详见新版《实施规则》。
在“认证标志”章节中,将《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8 年第 10 号)”变更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其它章节变化详见新版《实施规则》。
公告显示,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请相关产品生产厂家,按照公告的最新要求,及时与相关指定认证机构联系,开展产品认证工作。
相关新闻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轻工业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轻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轻工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之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于转载之日起30日内进行。
4、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及数据均为非营利用途,转载文章版权归信息来源网站或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