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在全球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是利当前、惠长远、一举多得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国优势产能对外合作,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有利于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际竞争优势;有利于深化我国与有关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注重实效、互利共赢,积极稳妥、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将与我装备和产能契合度高、合作愿望强烈、合作条件和基础好的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国别,并积极开拓发达国家市场,以点带面,逐步扩展。将钢铁、有色、建材、铁路、电力、化工、轻纺、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作为重点行业,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统筹协调,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开放合作发展,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打造经济增长新动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在继续发挥传统工程承包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我资金、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工程承包+融资”、“工程承包+融资+运营”等合作,有条件的项目鼓励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要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注重经济性和可持续性。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承担社会责任,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作贡献。
《意见》强调,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完善对外合作机制,改革对外合作管理体制,做好外交服务工作,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人民币国际化积极作用,扩大融资资金来源,加强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强化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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