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一轮环保督察启动 时间长达9个月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环保部门获悉,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部署,从2017年6月28日开始,山东省将对济南、淄博、济宁等7地市开展为期9个月的大气污染省级督查。据悉,本次督查将通过明察暗访、夜查、突击查、“杀回马枪”等随机抽查方式,主要对各地大气污染源治理情况、各市自查自纠效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据了解,此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 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情况;
二是 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对所有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是否齐全并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三是 “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重点督查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四是 “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重点督查是否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度要求完成排查、取缔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
五是 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六是 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据了解,此次督查是从2017年6月28日开始,至2018年3月31日结束,历时9个月,涉及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共7个传输通道城市。此次督查将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提出追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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