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
2017-11-22 来源:新浪网
押金问题成为共享单车“烧钱”过后的严重“后遗症”。
11月19日,酷骑单车发布通知称已委托拜客出行负责管理和运维,退押金也需到拜客出行所在的四川成都。
拜客出行也已全权代理小蓝单车未来的运营,但小蓝单车用户退押金难的状况目前未有缓解。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意味着部分消费者将为这场共享浪潮埋单。
但在法律层面,我们不禁要问:押金的性质是什么?押金的所有权属于谁?押金的使用权由谁决定?如果不归还押金,共享单车企业的开办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押金所有权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了目前主要几款共享单车APP的用户协议后发现,其中摩拜和ofo对押金作出了规定。
摩拜的《押金说明》中称,押金是指用户在注册摩拜账户后为使用单车服务所缴纳的一笔可退还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摩拜单车。ofo的规定则称:押金为使用ofo小黄车的保证金。
应该如何理解“可退还的款项”“保证金”?在法律层面,押金究竟是什么?归谁所有?谁有权使用?
“押金是一种动产,谁占有押金谁就拥有所有权,”一位知名民商法学者告诉记者,“也就是说,用户将押金交付给共享单车企业后,押金即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有,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是一种债权关系,等双方的合同终结,共享单车企业就要把押金交付给用户。”
“共享单车企业拥有押金的所有权,自然就拥有押金的使用权,因此不能要求共享单车企业把押金放在那里不动,只能将来退还用户。”这位民商法学者说。
但这种观点并非法学界主流。“押金的所有权属于用户,”物权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告诉记者,“就好像我欠你钱,还钱之前把手机押给你,这个手机的所有权无疑是属于我的。押金的性质也是如此,类似于一种质押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即是说,保证金是“特定化”的金钱,是债权的担保。
“押金的确具有担保的作用,但也不意味着共享单车企业不能使用押金。”前述民商法学者仍坚持认为。
孟勤国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仅押金属于用户所有,而且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后也不能将其用于经营,只能留用来退还用户,或进行保本理财。
那么,押金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孟勤国认为,“这由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协商决定,如果没有协商,则应遵从交易习惯,也就是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有。类似于住户租房时押三个月的房租,等退租时,房东一般只退回三个月房租,不会连利息一起退回。”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享单车企业使用了押金,比如用于向自行车生产商购买车辆,“自行车生产商作为善意第三人,无需承担用户损失的责任,因为它与共享单车企业交易时,没有能力分清哪些是用户的押金,哪些是共享单车企业的自有资金。”孟勤国说。
押金应由第三方监管
即使押金的属性、所有权存在争议,但用户要求退回押金的路径是明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签订合同以后,如果用户申请退还押金,企业不退,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他介绍,即使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中没有约定如何退还押金,但当共享单车企业不能履行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合同法要求退还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认为,押金退还的问题在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是有具体规定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退还押金。
孟勤国认为,应该用第三方监管的办法解决押金安全问题,“现在共享单车领域面临的押金安全问题类似于十几年前我国的股市,那时股民的钱都存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如果挪用、亏损了,股民的钱也就可能损失掉了,后来国家采取了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解决了问题,就是股民的钱由第三方银行监管,证券公司不能随意动用”。
孟勤国认为,由于一辆单车可以对应若干账号,因此共享单车收取押金存在放大效应,具有金融属性,应由第三方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如果共享单车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之后,为了归集用户押金,仍不断加大车辆投放范围及数量,且不对线下车辆予以管理维护。那么,这种“只投放不管理”的行为,就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倾向,涉嫌集资诈骗罪。
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记者,从目前情况看,市场上出现押金安全问题的共享单车企业的从业者尚难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前期他们毕竟投放了单车,从事了经营。”
李俊慧还认为,当共享单车企业自有资金总额不足以偿付用户押金时,共享单车企业挪走用户押金用作它途且不予归还,就涉嫌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彭新林也认为侵占罪是共享单车企业开办者重要的刑事风险,“这个罪名的特点是把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所有,这涉及共享单车企业开办者的主观心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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