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再掀照明337调查浪潮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昨天,美国总统特朗普抵达北京,正式开始访华行程。不知是机缘巧合还是为总统之行而为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近日正式展开了对LED照明及电源启动337调查。中国作为世界照明制造大国,深耕美国市场的中国照明企业不在少数,对LED照明及电源337调查的启动,将给中国照明企业在美国市场又一波生死存亡的冲击。
中国照明企业的337调查经历
2008年4月18日,四家中国照明企业因在美销售的LED和激光产品涉嫌侵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荣誉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的一项专利(专利号:5252499)而被起诉。涉案的四家企业分别为广州鸿利光电子、深圳洲磊、超毅光电子和佳光电子。其中,广州鸿利光电子、深圳洲磊抱团应诉,而超毅光电子和佳光电子两家企业以诉讼费用过高企业无力承担为由,放弃联合诉讼,彻底退出美国市场。
最终,鸿利光和洲磊接到了和解协议书,两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数十万美元的费用———包括申请人需向政府支付的25%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赔偿申请人的方式取得和解,让两家中国照明企业保住了在美国市场的一席之地,但也给很多出口美国的中国照明企业敲响了警钟。
2014年1月12日,Cree公司向ITC提交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发光二极管(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Light-Emitting Diode Products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6614056、6657236、6885036、7312474、7976187、8596819、8628214、8766298),申请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2015年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正式对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certain light emitting diode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包括LED灯泡以及LED芯片等。
ITC最终确定将下列企业作为此案的被诉方:Feit电子公司(Feit Electric Company,Inc.);中国厦门Feit电子公司(Feit Electric Company,Inc.,ofXiamen,China);台湾东贝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nity Opto Technology Co.,Ltd.);美国Unity Microelectronics有限公司(Unity Microelectronics,Inc.)。中国照明企业又一次在337调查中上榜。
2016年8月2日,科锐公司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其中,ITC法官的判决结果显示,费特和东贝已被裁定违反关税法第337节。
从2008年中国照明企业初涉337调查,到近日ITC正式展开对LED照明及电源启动的337调查,中国照明企业已在不知不觉间多次遭受美国的337调查。以上两例,只是比较突出的个案而已。
全面剖析337调查
究竟,337调查是什么玩意?它为何让深耕美国市场的中国照明企业苦不堪言?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337节)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贸易中存在侵犯知识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都可以进行行政调查。如果ITC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或虽未侵犯知识产权但其效果破坏或者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对美国商业或贸易造成限制或垄断,则ITC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337调查。
337调查具有四大特点:一、立案容易,发起337调查的申请人只需证明在美国存在与申请人主张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不需证明有损害。二、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申请人的相关产品,其他同类的产品也有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三、调查周期短,大多数情况下,ITC的调查期限为12-1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而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案件审查周期长达两年甚至更长。四、对物管辖,对于所有进口到美国的产品,适用属物管辖权。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涉案进口产品,申请人就可以请求ITC对世界各地的被控企业同时展开调查。仅在涉及禁止令时才需考虑对人管辖权。
直白点说,“337调查”实质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是美国排挤竞争对手的方法。
抵御337调查之策
面对337调查这“霸王条款”,即使企业品牌在全球的口碑再好,也不能避免受其“暗袭”。那么,中国照明企业面对其是否束手无策呢?非也。企业可在调查前、过程中等不同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加以应对。
调查开始前: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申请人:
1. 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分析评议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是否落入美国授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范围以及使用的外观设计及商标是否和美国授权的外观设计和商标类似。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
2. 对于无法规避而又必须使用的核心专利技术,应积极准备谈判,探索采取支付许可费、购买专利或合资、合作等措施的可行性,尽量避免因“337调查”而失去美国市场。
3.在接受进口商、承销商以及分销商委托加工、制造和销售对美出口产品时,应通过协议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免责条款。
4.生产或出口前主动在美进行合理知识产权布局。拥有一定数量的美国专利权,对申请人也是一种对抗和威慑。同时设计可能的替代方案,减少侵权可能性。
5.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避免在“337调查”中被判故意侵权,并承担3倍赔偿金的处罚。
6. 企业应尽快建立面向全球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身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和整体防御能力,在产品走出国门,走进美国市场之前,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才能在337调查的冲击下应对自如,将337调查造成的危机转化成自身在美国市场发展的机遇。
调查过程中:如果企业成为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应对:
1. 权衡是否应诉
当面临337调查时,被申论人应首先权衡利弊并作为选择是否应诉。应诉与否主要关乎成本利益分析和企业的发展战略。337调查的应诉费用根据情况不同通常为几万至上百万美元不等,企业要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应诉是否值得。
例如,如果应诉成本大于能从该市场获得的利益,或者美国对于该企业来说市场份额较小,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成为重要市场的潜能,则应慎重权衡是否应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考虑不应诉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缺席应诉的被申请人,行政法官可以推定申请书中的事实成立并认定申请人违反337条款,进而签发排除令阴止被申请人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果企业选择不应诉,其后果等于放弃了美国市场。假如美国市场对该企业意味着生死存亡,即使企业的规模很小,美国市场份额不大,也应当应诉求存。总之,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仔细权衡,慎重做出决定。
2. 是否作为第三方应诉
第三方根据自身利益的考量如果愿意参与调查程序,可向ITC提交希望参与调查程序的书面协议,并同时提交其已经向每个当事人送达该动议的证明,调查机关会进行审查。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参与调查,将失去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ITC作出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3. 应诉团队
企业决定应诉337调查后,应立即着手组建应诉团队,包括内部团队与律师团队。337调查节奏快、工作量大,需要高素质的团队迅速应对。
4、是否联合应诉
应诉337调查所需的诉讼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抱团联合应诉能分担诉讼费。此外,联合应诉因为的群聚效应能争取到国内政府、行业协会等的支持,为打赢官司增添一分力量。
5、是否和解
337调查”属于国际诉讼,需要中美两方的律师共同跟进。另一个是有可能打不赢,一旦败诉,不但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且很可能被罚300%的惩罚关税,得不偿失。在遭遇“337调查”之时,通过与对手企业的谈判,进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达成和解。应该说,这不失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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