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化妆品皮肤过敏 消费者投诉获赔
2013年1月21日,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接到市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投诉,要求对消费者袁女士使用化妆品过敏的投诉进行及时调解。随后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沾益县菱角乡的袁某,在简单听取事件过程的陈述后工作人员便约定其及时赶至曲靖处理。
据袁女士诉称:她于3个多月前在位于开发区园林路的某化妆品店内分别购买了同一品牌的面霜和眼霜各2瓶,共支付价款520元。购买后按照经营人员的要求在该店内进行了面部护理,当晚回家后袁女士感觉皮肤不适并出现灼痛感后便第一时间和经营人员电话联系后被告知这是正常反应,过几天便会慢慢消失。在得到经营人员的告知后袁某便按照惯例继续使用该化妆品,但时过多日后面部的不适症状愈加明显并出现了很多褐色的斑点,情急之下的袁女士便来到沾益县中医院检查并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在经过多次治疗后症状得到缓解后袁某便来到该店内和经营人员交涉,但经营人员仍坚称皮肤的斑点系使用该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的排毒反应,继续使用后症状便会消失。欲哭无泪的袁某在万般无奈之下便拨打了12315电话要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
经过双方的相互指证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并根据《消法》所明确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权利后指出了经营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指出了消费者应该具备的消费常识,在没有直接的法定证据证明袁女士的皮肤过敏确系该化妆品所导致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和解,鉴于经营人员在对消费者初次使用时没有做过敏试验及出现过敏反应后没有做正确的消费指导反而建议袁某继续使用这一事实,经营者也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两天的反复调解后双方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全额退赔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520元并补偿袁某治疗等费用共240元。
在此消费者协会提醒爱美人士,选购化妆品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销售途径购买化妆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消费者购买时应在耳后或手臂内侧试用,两三天后,如无红、痒、肿、刺痛等感觉即为正常方可放心使用,如发现皮肤过敏后应及时停止使用,找经营者和解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对经营者而言要严格按照产品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需要做皮肤测试的要进行正确的测试,发现消费者无过敏现象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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